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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使用问题的规定
广西区人民政府



我区自一九八三年六月实行对征用蔬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来,多数地方能按规定收取,专款专用,造回了一定数量的新菜地、鱼塘。这对稳定蔬菜生产,满足城镇人民的蔬菜、鲜鱼供应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的地方没有认真执行这一规定,该收的基金没有收上,或把专
款挪作它用。为稳定蔬菜、鱼塘面积,保证城镇人民吃菜、吃鱼需要,现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过批准征用城市郊区、县城、镇的菜地(包括鱼塘、藕塘以及非农业人口在五万人以上的县城所划定的蔬菜地保护区),用地单位除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和有关费用外,还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和各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仍按每亩
二万元征收,其他县、镇收费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定。
二、按照先交缴后给用地的原则,征用菜地、鱼塘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交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的专设帐户,才给予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批准用地单位少交、缓交或免交。土地管理局对这部分基金的管理不提取管理费和手续费。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菜地、鱼塘的整治、垦复和开发,专款专用。由副食品办、蔬菜局、水产局按年度提出垦复开发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管理部门按计划和施工进度给予拨款。土地管理、财政、金融、审计部门要对此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监督
,并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四、由区土地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审计、副食品办、商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力量对一九八三年六月以来拖欠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该收而未收的款要如数收回,一时交不足的要限期补交。对挪用了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并如数追回所挪用的款项。





198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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