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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冷却塔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附件:冷却塔性能表
市政府


为加强对冷却塔的使用管理,促进节约用水,防止对环境的噪声污染,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冷却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冷却塔使用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冷却塔的性能,应符合本规定附表所列技术指标(见附表一、二)和所在地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附表三)。
三、安装或更新冷却塔,须提交冷却塔的说明书、技术设计参数、技术鉴定证明及安装冷却塔位置平面图(注明冷却塔与住宅、办公室、病房、教室、幼儿园等建筑物的最近距离)等资料,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报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安装或更新水量在2
00吨/小时以上的冷却塔,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节水措施包括安装冷却塔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安装冷却塔的位置,应与办公室、住宅、病房、教室、幼儿园保持适宜的距离,不得影响办公和居民休息。使用冷却塔,要设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无故停用冷却塔,造成用水浪费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划》处罚。
不按批准位置安装冷却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六、未经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擅自使用冷却塔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冷却塔达不到技术指标的,限期更换。逾期不补办手续或不更换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规定由市公用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中的问题。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冷却塔性能标准
┌───┬─────┬─────┬─────┬────┬────────┐
│项 目│ 进水温度 │ 出水温度 │ 温球温度 │ 水温降 │ 冷 幅 │
│ │ t1℃ │ t2℃ │ t℃ │ △t℃ │(t2-t)℃ │
├───┴─────┼─────┼─────┼────┼────────┤
│低温塔 37 │ 32 │ 27 │ 5 │ 5 │
├─────────┼─────┼─────┼────┼────────┤
│中温塔 42 │32-33│ 27 │ 10 │ 5-6 │
├─────────┼─────┼─────┼────┼────────┤
│高温塔 60 │ 35 │ 27 │ 25 │ 8 │
└─────────┴─────┴─────┴────┴────────┘
附表2:冷却塔最高噪声限值
┌─────────────┬─────────────┐
│ 冷却塔水量吨/时 │ 噪声限值〔dB(A)〕 │
├─────────────┼─────────────┤
│ 100以下 │ 55 │
├─────────────┼─────────────┤
│ 100-200 │ 60 │
├─────────────┼─────────────┤
│ 200-500 │ 65 │
├─────────────┼─────────────┤
│ 500以上 │ 70 │
└─────────────┴─────────────┘
注:此噪声限值是指在标准测点即距冷却塔体一个直径的距
离距地面1.5米高测量的值。
附表3: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
│ 适 用 区 域 │ 昼 间 │ 夜 间 │
├──────────────┼────┼────┤
│ 特殊住宅区 │ 45 │ 35 │
├──────────────┼────┼────┤
│ 居民、文教工 │ 50 │ 40 │
├──────────────┼────┼────┤
│ 一类混合区 │ 55 │ 45 │
├──────────────┼────┼────┤
│ 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 60 │ 50 │
├──────────────┼────┼────┤
│ 工业集中区 │ 65 │ 55 │
├──────────────┼────┼────┤
│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0 │ 55 │
└──────────────┴────┴────┘



198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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