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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与外地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吸收内地科技力量,联合兴办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振兴厦门经济,特对中央各部、委,各省(直辖市)和省内各地、市及厦门非市属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厦门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优惠待遇,作以下若干规定:
一、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独立研究、设计单位,或大企业内的研究所、设计院(以下简称科研单位),以全部或部份科室,进入我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的:
1.内地的科研单位进入本市企业或企业集团技术开发机构后,原科研系统下拨的科研事业费(以进入企业前一年为基数)长期留给开发机构支配使用,企业集团或内联的本市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划出一定资金作为重点行业技术开发经费,对科研事业费有
困难的单位予以扶持,经申请核准,第一年由市财政拨给,第二年减半拨给,第三年由所在企业提供。
2.技术开发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核算并保持开展业务的自主权。除为本企业服务外,可对外转让技术、承担科研、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业务。企业与技术开发机构的利益分配,可按开发项目投产的新增利润进行分成,或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分配
,原则上应有利于技术开发机构。从事中间试验和技术转让等所获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但中间试验从事经营性所得收入应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者,可向市税务局申请,经批准也可暂免征所得税。
3.工资奖金标准可按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也可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固定执行一种标准。工资地区类别低于本市的,按本市地区标准计算。在特区企业工作的人员,享受特区生活补贴,企业有房源时要优先给予安排。
4.企业或企业集团向市各专业银行申请的技术开发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5.我市企业或企业集团要从留利中逐年增加技术开发资金,以保证开发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6.进入我市企业的独立科研单位原已批准的基建项目继续保留,这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渠道及拨款办法保持不变。企业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如需改变项目用途,应同计划和科研部门商定。
7.允许技术开发机构从技术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15%,或从新产品减免税金额中提取8%以下,作为奖励基金,此项基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二、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转让科技成果,接受委托或联合技术攻关,介入企业技术引进和技艺改造的:
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我市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或接受委托,联合技术攻关的开发项目,由双方商定技术转让费或成果分成办法,企业用于支付技术转让费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筹措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参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安排出国考察时应给予科研单位有关人员一定的名额,并安排他们参与可行性论证、谈判签约及消化吸收计划的制订、落实。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以各种形式共同开发新产品,产品经市科委、经委确认,按省科委、省经委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在保证该企业原有生产销售规模的前提下,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由税务部门按产品类别分别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至4年的照顾。
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发的新产品出口,外汇收入按国家给特区外汇留成的规定,3年内全部留给企业,3年后分成,原则上企业得大头。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软技术、设备折价入股或以资金与我市企业兴办联合企业的,享受我市已颁布的有关内联企业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待遇。分利按协议合同年限严格执行。允许科研单位将分得利润留在企业继续投资,扩大投资比例。以技术入股的部份免征所得税。
四、各地在职或退休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能工巧匠,应聘来我市从事长期或短期的技术开发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项工作,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待遇:
1.应聘来厦工作人员,由双方协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按月付给原单位一定数额的劳务费。来厦人员除按厦府(1986)综253号文规定给予生活照顾外,每月还可按职务(称)和贡献大小,发给相当本人工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1至3倍的补贴。应聘期一年以上者,在法
定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旅费按标准予以报销。
2.应聘担任企业技术顾问的专家、学者的待遇,由企业与其所在单位或本人协定。对有特殊贡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企业给予重奖,不计征奖金税。



198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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