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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借省重点建设资金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贯彻“三保三压”的方针,省委、省政府要求,在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之外,向地、市和部门筹借3000万元资金,用于省重点建设。现将我们与有关地、市和部门协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借款来源为预算外资金,主要通过压缩预算外投资规模和各项非生产性开支筹措。其中,与用款地、市挂钩筹借1495万元,向省直有关单位筹借1525万元。
二、借款任务委托省建设银行办理。借款期限为三年,一九九0年还本付息,年息6%,不计复利。借款任务确定后,由委托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协议,由省财政厅和省计委担保。
三、借款的使用方向是有偿还能力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年息为6%,建设银行另一次收取1.5‰的手续费。使用借款的企业要落实还款计划。项目建成投产后,可以用税前利润优先归还借款本息。确属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省以“拨改贷”收回
资金垫付。
四、借款任务分别由有关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分配落实。对承担借款任务的地、市和部门,在分配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时,已给予适当照顾。没有完成借款任务的地市和单位,不得安排新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五、筹借任务应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底以前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可延至今年九月底完成,但六月底前完成数不得低于任务的50%。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地、市和部门执行。
附件:略
省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




198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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