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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 103号)与印发全区各县级单位。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大胆探索、开拓前进,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真正把我区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搞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发了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系列重要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于一九八四年制定了<<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即“十二条”)。由于形势的发展,一九八六年五月又对原“
十二条”作了补充、修订,形成了新的“十二条”。所有这些政策规定,对推动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发展工业生产,起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企业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主要精力还没有真正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因此,在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搞活企业的规定的过程中碰到不少问题,企业还没有完全搞活,影响了我区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贯
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组织检查组,对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的一系列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特别是计委、经委、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财税银行和企业主管厅局要认真清理已下发的文件,凡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的规定精神的,应立即予以废止或纠正。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在清理文件的基础上,采取自查的办法,对搞活企业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企业对部门(公司)中截留企业权力的可向各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及时处理,
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此项工作要求四月底结束。并要求各地市、各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二、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积极试行多种形式的租赁经营承包责任制
所有企业都要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要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并要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凡固定资产 300万元,年利润30万元以下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以及所有经营性亏损的工业企业都可以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经营;多年来一直亏损,本身又确无能力扭亏为盈的小
型工业企业和有些全民所有制商业、服务业企业,可由当地财政、银行、工商行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拍卖或折股出售;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先进行各种经营承包的试点,然后逐步推开。
经营责任制的具体形式有:实行租赁承包责任制;实行企业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实行亏损包干;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实行全行业投入产出的全行业包干;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承包。总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不拘一格,凡有利
于调动企业积极性,企业增产、国家增收的,都可以试行。承包方式和办法,除大中型企业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和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余由企业同主管部门商定,报同级经委商财政部门审批。
进行租赁、承包时,可以租赁承包给国营企业,也可以租赁、承包给集体、个人。个人租赁、承包时,必须有个人资产作抵押,要承担经济责任,但也要保证他们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如选用任免干部权;自主招收辞退工人权;自选工资、奖金分配
形式权等,租赁承包的具体内容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应包括承包租赁人对企业固定资产承担的责任,上缴税利基数及增长幅度,留利部分的分配比例,企业原职工的安排,劳保福利等内容。合同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就要保证兑现,保障国家、企业经营者和
职工各自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除坚决按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三个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决定>>外,现再补充如下规定:
1、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还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完不成年度
责任目标的,应扣减厂长(经理)年收入的20 ̄50%。
2、行政副职由厂长(经理)提名,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根据工作需要由上级安排的副职(包括副厂级的督导员、巡视员、调研员),应征求厂长(经理)同意。
3、中小型企业的厂长(经理)、书记可以一人担任。
4、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精简会议,使厂长有充分的精力抓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厂长(经理)认为没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委派其他同志参加。企业中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部门不能对企业乱加干预。
5、任何部门不得以不评先进,不评优质产品,不验收等,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干预企业自主权。
四、为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必须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1、要坚决贯彻国务院的规定,一九八七年继续减免轻工业企业和重点技术改造的大中型企业的调节税。企业由此增加的留利,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2、“十二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各地市县可集中一部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不再集中使用,全部留给企业。
3、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制止对企业的摊派。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均不能向企业乱行摊派,不能随意抽调生产人员从事其他非生产性活动,企业对于各种摊派要切实予以抵制,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必要时可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要及时处理。不
允许对企业进行各种刁难,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认真改进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1、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各种主要经济指标挂钩,与之挂钩的经济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补助指标以及考核办法,由企业测算提出方案,按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工资改革办公室会同同级经委、财政、劳动部门共同协商核定。
2、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及政策范围内,企业有权实行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不同制度;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承包工资以及内部岗位津贴等不同的工资形式;有权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及确定增加工
资的对象和数额;有权采取灵活多样的增资办法。
企业职工的工资只在企业内部有效,职工调离本企业后,一律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办法。
3、凡经同级人民政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批准的单项奖(区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批准)不计征奖金税。实行工资总额同各种经济指标挂钩浮动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单项奖金在挂钩浮动包干指标内列支。
4、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提奖办法,仍按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劳动人事厅桂经字[1985]82号文执行。
5、企业有大量积压产品按正常渠道难以推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定品种、数量、时间,实行购销承包,给予承包人一次性奖励,从供销业务费中列支,不征收奖金税。
6、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供销工作,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经由主管部门批准,工业企业每年可以在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 ̄5%作为开展供销业务的费用(已从销售额提取1 ̄5%的,则不再按“十二条”规定从利润留成中提取1 ̄2%)。
六、加快下放企业的步伐,限期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
1、区属企业除个别特殊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暂不下放外,其余的企业一律下放。
2、自治区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同企业所在地政府协商交接事宜,原则上应于一九八七年二季度将企业下放完毕。
3、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所有行政性公司同企业的人、财、物的联系。这些公司一部分转为经营型服务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一部分恢复为行政机构。既不能转,也不能恢复为行政机构的,一律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底撤消。各地、市、县,各厅局要抓紧对各类
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该上报的应尽快提出具体方案上报审批。
4、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型或服务型的经济实体,一般也要下放到当地管理。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各类公司。
七、在贯彻本规定的过程中,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开放、搞活的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
各地市和自治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以及本决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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