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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技术出口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出口是对外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创汇的渠道之一。为迅速把我省技术出口工作开展起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尽快打开技术出口局面
技术出口是一项新的工作,难度较大。各地经济、科技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应解放思想,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开展此项工作,并争取在三、五年内打开我省技术出口的局面。
二、技术出口的类型和方式
出口的技术可分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两类。要大力促进工业化技术的出口。中小型实用技术、传统技术和农业技术,只要客户需要,又不影响外贸出口商品市场,都应鼓励出口。
技术出口的方式应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出口技术的类别、技术使用的范围等,分别采取许可证贸易、合作设计、合作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方式。技术出口应带动产品和劳务出口,与对外承包工程结合起来,促进技术开发。
三、出口技术的保护
出口技术可分别情况,采用专利权或出口合同加以保护。凡在国内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出口前应通过省经贸委转报国家专利基金会,使用专利基金,并请国家贸促会代为向技术输入国申请专利。专有技术(技术诀窍)一般依靠合同保护,技术出口合同应订立必要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保密
和限制性条款,确保我方利益不受侵犯。
四、技术出口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
我省技术出口工作,由省经贸委和省科委统一归口管理。全省技术出口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编报:各地出口单位填报“技术出口申报表”,将拟出口技术项目报本地、市经贸局(委)和地、市科委,地、市经贸局(委)会同科委初审汇总后,上报省经贸委和省科委;省直属单位的技术
出口,由主管厅局报省经贸委和省科委;中央直属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出口项目,可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科委。省经贸委、省科委负责审查项目,编制全省年度技术出口计划(包括:拟成交项目、对外开展工作项目,储备项目),并下达各地、各有关单位。
各技术出口单位在技术出口项目列入省级计划后,即可有组织地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技术出口申报表”的程序上报)。一般技术出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科委、经贸委分别进行技术审查和贸易审查,并联合批复。重大的技术出口项目由省科委、经
贸委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后,报国家科委、经贸部进行技术核准和贸易核准后,方可对外谈判签约。
五、搞好内部协调,坚持统一对外
省经贸委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并不断向省内有关单位发布国外技术市场信息,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外开展技术出口项目的宣传、洽谈和推销活动。
技术出口合同由省经贸委初审后转报经贸部审批。签约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报批手续,未经经贸部批准,合同无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市、各部门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8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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