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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兹签订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以了解两国文化事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中国文化部长率领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阿,签署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一九八八年阿尔及利亚文化旅游部长率领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签署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第二条 双方鼓励图书、出版和印刷专家进行交流。一九八七年阿方代表团三人访华两周;一九八八年中方代表团三人访阿两周。

  第三条 双方图书馆专家进行互访,了解对方在开展公众阅览方面的经验。阿尔及利亚图书馆代表团三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鼓励北京图书馆和阿尔及尔国家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双方互换出版物,互办图片和图书展览。

  第五条 双方邀请对方参加各自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派二人参加每年在阿举办的阿尔及尔国际图书博览会;阿尔及利亚国家图书公司派二人参加中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展览。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换出版物。一九八七年阿方派三人代表团访华两周;一九八八年中方派三人代表团访阿两周。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美术学院之间进行交流,互派由教师和优秀学生组成的二至四人代表团进行短期访问,为期两周,了解美术教育的现状与发展,并举办访问中创作作品展览。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音乐学院之间进行交流,中方接待阿国家音乐学院教师、学生各两名来华考察,为期两周;阿方接受一名中国音乐教员及一名译员赴阿进行考察与讲学,为期一个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鼓励互派艺术学科奖学金生。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学年度,中方接收阿方乐器修理专业奖学金生两名。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互派高水平艺术团(不超过三十五人)进行演出。一九八七年,中方派中央芭蕾舞团访阿;一九八八年,阿方派民间艺术团访华。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和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互办文化、艺术展览。一九八七年,中方在阿举办民族绘画、工艺品和传统服装展,随展二人;一九八八年阿方在华举办传统工艺和民族服装展览,随展二人。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电影方面发展合作。为此,阿尔及利亚文化旅游部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将签署一项电影合作议定书。

  第十四条 双方互办两国电影周,届时互派三人代表团。一九八六年双方互办电影周;一九八七年,中方在阿举办《中国武术片回顾展》;一九八八年中方在阿举办最新影片展。

  第十五条 应阿方邀请,中国派电影导演和演员参加阿方举办的君士坦丁国际电影展。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影公司加强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五人工作小组访阿,商谈两国电影商业交流。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群众文化工作者互访,交流群众文化工作经验。一九八六年中国群众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五人访阿,为期两周,一九八八年阿群众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五人访华,为期两周。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并为对方举办的此类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方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为在阿建设一所杂技(包括魔术)学校、一个舞蹈鞋及服装工厂进行合作,为此,中方一九八七年派六至八人考察组赴阿考察,为期一至二个月。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翻译对方国家优秀文学作品,具体方式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出席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二条 派遣方应尽可能在代表团抵达前一个月将代表团组成和访问计划的内容通知接待方。对所有计划项目,双方应提前两周将代表团抵离日期通知对方。

  第二十三条 代表团、组及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访问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不限于上述条款,双方经外交途径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阿尔及尔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 化 部 长          文化旅游部长
     王 蒙          布阿莱姆·贝萨伊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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