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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24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按照最高级会晤商定的关于发展双边关系的原则协议;
  --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两国社会主义建设,加强两国人民和两国之间的友谊,以及为了巩固世界和平;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
  --为实现一九六0年一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根据经济需要和可能,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长期合作。
  通过集约化,特别是通过发展和广泛运用关键技术,
  --充分利用原料并进行高度深加工,
  --更新产品、改善产品质量,
  --改造和扩大现有生产能力,
  --交流技术、工程技术和互相培训人员。
  为此将开拓互利合作的新领域,交流管理和规划国民经济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以促进两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双边商品交换的稳步增长。

  第二条 鉴于科学技术进步作为国民经济集约化的主要因素和提高生产能力与效益的主要源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同意在下列领域内进一步探讨与利用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双边商品交换的可能性:
  1.研制和生产机器制造业的成套设备、装置、机器、部件和发展技术;
  2.在电气业、电子业,特别是微电子业、计算机技术和自动化技术方面研制、生产和运用现代化产品和发展工艺;
  3.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方面运用高效益的生产方法;
  4.生产黑色和有色金属原料以及高度深加工的产品;
  5.生产工业、农业和民用的高级化工产品,包括研制和生产化工设备;
  6.研究和运用现代化的石油加工工艺;
  7.煤的开采和深加工,包括研究有效的技术和设备;
  8.在非金属材料方面采用现代化技术和设备;
  9.运用先进技术及现代化设备生产和输送电力;
  10.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包括利用二次能源和替代能源;
  11.和平利用核能;
  12.在工业建筑、住房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工业方面研究和运用节材节能的设备和技术;
  13.研制和生产地质勘探设备以及进行地质勘探工作;
  14.研究和运用轻工业、纺织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包括必要的设备;
  15.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16.发展卫生事业,包括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和药品;
  17.研究和运用现代科学方法保护自然环境;
  18.发展旅游业;
  19.在商业方面进行合作;
  20.培训和深造技工、大专学生和大专毕业生,包括结合项目聘用劳动者。
  上述领域内的具体合作项目,由两国主管部门根据各个时期两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分别商定。

  第三条 鉴于商品交换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合作日益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努力执行换货和支付协定以及年度议定书所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使商品交换与技术转让紧密结合;
  --保证按需要供应零件和良好的用户服务;
  --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性博览会和展览会以及科学技术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培训和聘用劳动者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根据两国主管部门已经签署和将要签署的协议,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项目采用多种方式,包括:
  1.开发产品、技术;
  2.互相提供成套设备和生产设备;
  3.交流技术资料、样品和科技经验;
  4.派遣专家、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5.运用互利的合作方式。
  合作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应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由两国主管部门另签协议确定。

  第五条 两国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协助各个主管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实施本协定提出的内容。

  第六条 本协定的修改和补充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书面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五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予以终止,则其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期满后,本协定的规定仍适用于凡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根据本协定签订但尚未完成的协议,直至其全部完成。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京特·米塔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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