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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哥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经过协商,就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由哥伦比亚教育部部长或部长代表、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代表及外交部代表组成的哥伦比亚政府文化代表团一九八八年访问中国,与中国签订中哥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哥伦比亚教育部国际关系司协调本项目的实施。
第二条 双方每年交换一个艺术展。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中方通过文化部对外展览公司协调本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双方研究互派印刷和出版代表团的可能性,代表团的人数和访问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中方通过国家出版局协调实施第三条和第四条。
第五条 双方通过各自的国家图书馆,鼓励根据各自的国家书目交换有关的出版物。
第六条 双方研究一九八七年一名中国作家访问哥伦比亚和一九八八年一名哥伦比亚作家访问中国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留学生,派出一方负担抵达旅费,接受一方负担回国旅费。留学生奖学金将按接受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教育贷款和国外技术学习委员会,中国通过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交换奖学金生。
第八条 中方继续接受由哥伦比亚教育贷款和国外技术学习委员会建议的以奖学金-贷款方式派遣的学生在中国开放的专业范围内学习。这些学生必须符合中国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条件。
本条的实施细节,按一九八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事局与哥伦比亚共和国ICETEX执行计划》执行。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一个哥伦比亚教育代表团访问中国,一个中国教育代表团访问哥伦比亚。
哥方由哥伦比亚教育部、中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协调实施本项目。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所交换的节目应附西班牙文或英文解说词。
第十一条 双方注意在对方重大节日时播放双方感兴趣的对方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哥伦比亚一个广播电视采访组访问中国。
哥方通过其邮电部协调并选择三至五名哥伦比亚广播电视记者组团。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邮电部所属的全国广播电视委员会和视听材料公司、中方通过广播电影电视部协调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财务规定:除对交换留学生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交流计划派出的代表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其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展览等各项活动所需款项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用。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一九八六年十月八日在波哥大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木文 埃斯台尔·洛萨诺·德·雷依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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