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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朝鲜清津市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15日)
中方照会
(〔86〕部领一字第50号)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发展中朝两国的友好关系和领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清津市设立总领事馆。如蒙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于北京
朝方照会译文
(第8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八六年八月四日第50号照会答复如下:
鉴于朝中两国之间良好发展的友好关系和领事关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希望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清津市设立总领馆的建议。特此通知。
顺致崇高的敬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于平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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