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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5月5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同意: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各一名)赴几内亚比绍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2.涉及到诉讼的医疗事务,如进行法医检查,不包括在中国医疗队开展的活动之内。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位于卡松果市的卡谢乌省医院——布奥塔·纳凡尚纳医院开展工作。

  第四条 
  1.中国医疗队医疗工作所需的设备、医院用家具、外科医疗器材、药品、敷料、缝线和化学试剂由几比方供应和安排。
  2.中方向几比方每年赠送价值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设备,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和使用,以保证其有效的工作。
  3.本条第2款所述药品和设备,以及中国医疗队队员个人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比绍港;几比方负责办理出关所需一切海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税款,并办理几内亚比绍境内的运输。

  第五条
  1.几比方保证中国医疗队的免费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和电;其成员外出所必需的交通工具;中国医疗队队员每人每月二万几内亚比绍比索的生活费,包括燃料、车辆维修和办公用品的费用。
  2.上述费用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支付。
  3.如遇物价上涨超过百分之十,或国家货币贬值(几内亚比绍比价变动)时,通过相互协商,调整生活费,并换文确认新的标准。
  4.中国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到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回程旅费由几比方支付。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完成任务所需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
  1.双方规定的每周休息日和国家节假日。
  2.在几内亚比绍工作二十二个月,休假六十天,其间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尊重几内亚比绍的现行法律,以及几内亚比绍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2.中国医疗队工作二年期满回国。几比方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书面提出中国医疗队延期工作的要求,经友好协商后,双方另签新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一份用中文写成;另一份用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胡景瑞          亚历山大·努内斯·科雷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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