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 69号),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1、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是:(1)目前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仍按我省普及初等教育检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2)凡达到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单位,还应基本实现“一无两有”和具有普及管理档案。(3)已经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小学
的师资、经费、校舍、设备和领导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2、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要求是:(1)小学毕业生应全部升人初级中等学校,留级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学习期满,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2)初中教师中学历合格和专业考核合格的应占百分之七十以上,教师的专业结构合理;? ?)办学经费、校舍达到规定标准,教学设备、图书和仪器符合规定要求;(4)检查验收标准,仍按我省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有步骤地、因地制宜地实施义务教育
1、坚持“先小学、后初中”的原则,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地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时应注意:一是办学条件,特别是师资准备工作要提早安排,如师资条件不具备,可推迟普及义务教育时间;二是在初等教育尚未普及时,不要盲目地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不要赶? 俣龋灰时龋窃诜⒄钩跫吨械冉逃保峋鲋浦乖谌恕⒉啤⑽锏确矫嫱凇⒓沸⊙У淖龇ā? 目前,各地小学附设初中班的“戴帽”现象仍比较严重。在一些地方又增加了新的“戴帽”初中班,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今后初中要逐步集中由乡办,原则上不搞村办或联村办初中,不在小学增加“戴帽”初中班。
2、农村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和城市小学、初级中学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目前实行六周岁入学确有困难的,应以七周岁入学为宜,在个别居住分散的山庄窝辅可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4、义务教育的学制。在国家正式确定基本学制之前,各地仍实行现行学制。小学学制除经省教育厅批准改制的外,凡一九八五年各地自行改制的,一律恢复原学制。今后五年制小学不再向六年制小学过渡。根据我省各地实际,允许小学五年、初中三年(即“五三”制)在相当长时期? 谧鑫裳е啤Q缣崆按锏奖弦党潭鹊模煞⒏弦抵な椤I偈胤浇谐踔兴哪暄е剖匝椋础拔逅摹敝疲┑模匦刖〗逃鞴懿棵排肌? 三、关于义务教育的师资
1、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中师毕业及以上程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备师专毕业及以上程度。现有中、小学教师达不到国家规定程度的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经过五年左右时间,使中小学教师当中的大多数取得合格学历或专业考核合格证书,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今后,原则上不再进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少量未达规定学历的教师,须报请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今后,各地一般不得自行录用民办教师。学校的编制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少数地方因教学工作需要增编的,须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级编委批准。
4、为稳定教师队伍,各地应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解决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医疗保健和退休后“老有所养”的问题。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其乡镇补助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并于年初筹足,以保证按时发给教师。今后要逐步将达到学历和专业考核合格的优秀民办? 淌ψ旖淌Α? 四、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
1、为了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执行。
2、根据国务院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开征城市教育事业费附加,各地应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农村教育费附加,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试点意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随着乡财政的建立和逐步健全,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学校要继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师生的集体福利待遇。
4、目前我省还有一部分中、小学没有实现“一无两有”,山区还有相当数量的土窑洞教室,有的甚至占用古庙、民房作教室,各级人民政府应限期予以解决。对经济有困难的地方,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5、目前我省示范小学的校舍,大多是五十年代修建的简易用房,破烂不堪,缺乏音乐、图书、仪器等专用教室,发挥不了示范作用;贫困山区的乡镇初中普遍还未建立起来,影响山区初中教育质量的提高。从明年开始,各级计委在安排基建投资时,要适当增加示范小学和乡镇初中的? ú怪选? 6、城建部门要保证在城镇新建居民区时,从基建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五,用于配建、扩建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
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学费已经兔收,但为了弥补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少量杂费。杂费收入全部留在学校,主要用于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开支。凡过去已规定免收杂费的,仍继续免收,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办学经费比较充足,也可以? 皇赵臃选7裁馐赵臃训牡胤剑钡厝嗣裾ΡVぱ5母飨罘延每А? 8、对贫困县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初级中等学校、寄宿制小学实行助学金制度。助学金数额,按在校学生数平均计算,初中生每人每年五至六元,小学生每人每年三至四元,享受助学金的标准和比例由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五、关于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1、义务教育的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市、县、乡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并接受其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对有关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作出显著成绩? 模τ枰员碚谩⒔崩欢允凳┮逦窠逃ぷ鞑涣Φ模肪坑泄亓斓既说脑鹑巍? 2、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内可设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处理有关问题。
3、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先进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乡、镇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对有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各级政府给以表彰、奖励。
六、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1、一类地区,一九八六年《义务教育法》生效之日起,七至十五周岁或七至十六周岁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二、三类地区,七至十二周岁或七至十三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小学,接受初等教育;个别居住分散的山庄、窝辅,八至十三周岁或八至十四周岁的学龄儿童? 匦肴胄⊙В邮艹醯冉逃7彩柿涠⑸倌晡淳迹拚崩碛刹蝗胙Ш椭型就QУ模傻钡卣云涓改富蚣嗷と私信澜逃⒉扇∮行Т胧┰鹆钇渌妥优虮患嗷と巳胙А? 2、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或从事其它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会同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招用,处以罚款一百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乡镇政府或相当这一级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这类问题进行全面检查,逐一登记造? 幔细癜凑辗晒娑ǜ璐恚⒈ǜ嫔弦患度嗣裾赴浮? 3、对擅自将学校的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非教学使用的,由当地主管教育部门追究学校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收回校舍、场地,没收非法所得。对侵占或破坏学校场地、房舍和设备的,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情? 谘现毓钩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4、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侮辱、殴打教师,或体罚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由各级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截留、改派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必须严肃处理。按规定,中师毕业生分配到小学,师专毕业生分配到初中,幼师毕业生分配到幼儿园,定向招生的学生,必须定向分配。违者,要给有关人员以批评数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其将截留、改派的毕业生如数退回。
省 教 育 厅
省计划委员会
省 财 政 厅
省 劳 动 局
省 人 事 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1986年11月27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