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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通告
市政府



为了确保我市军事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济南军区有关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军事设施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重要物质基础,主要包括坑道、工事、堑壕、炮场、军用公路、伪装设施、通信和电力线路、测量标志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场地、建筑及其配套设备。保护好军事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危
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距坑道口及其轴线两侧五十米掘开式工事,外炮场周围和堑壕、交通壕、阵地进出道路十米以内取土、采石、挖沙或进行其它基本建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对各种军事设施摄影、绘图、录相,不准进入坑道、工事及其它军事设施管理区。
四、有关部门在进行城镇规划和建设时,对现有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要统一安排,尽量避开军事设施地区。如确实无法避开时,规划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军事单位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军事设施的改建、迁建或补偿。今后在城镇建设军事设施,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城
市建设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现有地下军事设施,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普查,绘制图纸,提供城市管理部门,以利在城市建设中加强保护。
五、对已遭破坏的军事设施,应根据军事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军事设施的原设计要求进行必要的修复、改造或补偿。
六、对于维护军事设施安全,制止、检举、抓获破坏军事设施犯罪分子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军事物资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98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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