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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198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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