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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南京市成人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二教局


一、成人教育是国民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现代化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可靠保证。为加强全市成人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我市成人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实现南京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普遍提高现有干部、工人、农民和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以适应各自工作岗位的需要,并从中有计划地意味着各类专门人才。
三、各级成人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根本指导方针,坚持“面向生产,面向企业,面向农村,为提高经济效益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遵循“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定向
培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的精神,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各区县,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和继续工程教育。行政入要领导人对此负有全面责任。成人教育事业应列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
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实行成人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成人教育的成绩应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奖惩的一项依据。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成人都有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和个人的能力、水平,获得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学习的权利,特别是业余时间内的各类学习应该受到保障。同时,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应按期完成规
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毕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如有特殊原因本人要求调动者,除按正常人事手续办理外,并要偿付其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用。
六、各级成人教育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1、干部、工人、农民等成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2、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并组织各级党校、干校和有关单位实施。
3、各类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市科委负责,并会同市科协组织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和所在单位实施。
4、企事业管理干部的培训,分别由市各口、各主管局(公司)和所在单位按照分管权限,统筹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培训。
5、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由市劳动局和市第二教育局共同负责制定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6、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的文化、技术教育,由各郊、县教育、劳动部门共同负责,乡镇企业局、农林局、科协、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协同进行。
7、工会系统的各级各类职工学校,由市总工会负责;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都要积极做好成人教育工作。
8、各级各类成人学校(不含党校、干部院校)的教育行政、教学业务和学籍管理工作以及社会办学,由市第二教育局负责管理和指导。
七、加强计划管理。上述成人教育各项任务的年度计划,由各主管部门于每年十月份提出计划草案,经市第二教育局汇总平衡,报市计委审定后,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下达到各区、县和各局(公司)。各区、县和各局(公司)按照下达的计划,及时将各项指标分解
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保证按期完成。各基层单位在保证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在培养对象、教学内容、办学形式、时间安排等方面,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统筹安排,各类成人学校和社会办学单位不得直接向企事业单位下达培训任务。
八、成人教育必须广开学路,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办学。实行脱产、半脱产、业余形式并举,坚持以业余为主,鼓励自学成才。
脱产、半脱产的学历教育的人数,由各主管局(公司)、各区县和各单位根据培训规划严格控制,干部一般不超出本单位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五,职工一般掌握在百分之三左右,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确定。属于岗位、职务培训和其它各种技术、业务短期培训,其
脱产、半脱产学习的人数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鼓励自学成才。各单位对自学专业对口、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和自学专业技术(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自定。同时,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需要与可能,经过考核适当安排专业工作。
九、建立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的成人教育教师队伍。市计划、人事部门应将成人教师队伍的需要列入统一分配的计划。
1、职工教育专职教师应按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不受行政管理人员比例的限制。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农民教育每乡镇应配备一至二名专职教师。
2、教师应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教学能力。各级成人教育部门和办学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现有教师开展培训和进修活动,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3、都是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鼓励教师终生从事成人教育事业。在工资、晋级、奖金、职称评定、住房分配、生活福利方面,企业职工教师应与工程技术人员一视同仁。事业单位和地区性成人学校的教师与相应的普通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教师的寒暑假全年一般不得少于六周。教
师的调动,应征得上级成人教育部门的同意。
十、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成人教育所需的经费,还可通过多渠道筹集,保证逐年有所增加。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1、职工教育经费按财政部(82)财企字第37号文,企业可在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补充。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21号和财政部(86)财工字第18号文,企业为实现技术进步培训有关人员的费用摊入
成本;为某个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费用,包括出国培训的费用,可在项目资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在标准工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各区县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成人学校,其经费除学费收入外,不足部分应由区、县地方财政拨款补
贴。各级工会的教育经费必须用于职工教育,基层工会教育经费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合理使用。农民教育经费按省规定的标准由地方财政划拨。上述教育经费,当年未用完部分允许结转使用。
2、凡列入本单位培训计划、并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代培经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报销,也可由学员先垫付百分之十,待学习结业成绩及格后,再由单位补发。凡未经单位批准的,学习费用由学员自理。
3、各区县、各局(公司)根据办学需要,可向所属基层单位按比例提取其教育经费,集中用于本地区、本系统的成人教育事业。
4、成人教育的奖励费用,原则上在奖励基金中开支,也可在成人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一、成人教育基地是实施教育的办学实体。各区、县、局(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培训任务和“高集中、低分散、广联合”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教育基地。
1、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立案手续。
2、各级各类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都应根据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学校管理制度,保持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各级各类成人学校(班)收取学费、杂费必须切实遵守政府规定标准。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的参观、实习和社会调查等活动,一般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特殊情况需到外地的,应由办学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4、各类成人学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半脱产、业余形式的学制年限和教学活动所需的脱产时间,在教学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更不出具证明为学员请假占用工作(生产)时间。
十二、本暂行规定,今后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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