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6]60号《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全省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川府发[1985]188号)办理。
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批发企业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回原地申报交纳。
三、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税或产品税时,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四川石油管理局在向有关县 (市)汇交天然气、原油、天然气管输费收入的产品税、营业税的同时,汇交教育费附加;其所属单位从事其它产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时,应一并交纳教育费附加。
五、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时,应补交教育费附加。
六、对设在我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七、是否需要从县 (市、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数额统一掌握使用,由各市、地、州自定。
八、对办有子弟校的单位,在其按《暂行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后,再由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的教育部门,按经核实的子弟校该常年年报表所列学生人数 (包括非本单位子女)给予返还。每年每生返还标准,小学生十元,初中生十五元,高中生(含职业高中)三十元。对某些厂矿单? 蛔拥苄9婺=洗螅辖唤逃迅郊咏仙俚模创吮曜技扑悖祷菇鸲钭疃嗖坏贸玫ノ唤赡山逃迅郊拥淖芏睿痪て笠狄蛑话疵裼貌氛魇眨祷菇鸲钭疃嗖坏贸玫ノ唤赡山逃迅郊拥陌俜种0煊凶拥苄5牡ノ徊坏媒杩诮赡山逃迅郊佣凡⒀#蛘咚跣“煅Ч婺#
氲胤窖!? 九、征收教育费附加中的具体工作问题,由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处理。
十、从本文下达之日起,过去省内所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应予废止。



1986年8月13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