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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北京市中等师范学校、中小学、市立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行政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我市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现行的教学行政费标准(即办公费、教学费、图书费开支标准,下同)是一九八一年制订的试行标准。几年来,由于物价调整,学校的常用物品涨价,日常开支标准提高,以及开支内容增多;特别是学校使用电教设备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增加计算机课程等新
的教学活动内容以来,教学行政费用增长很多,原订的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已不能保障教学、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测算,我们制订了新的中等师范学校、中小学、市立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行政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新的教学行政费标准自一九八六年四月起
执行,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为便于学校掌握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方便计算,新制订的标准在计算上进行了改革,将原教学行政费中的办公费(包括电话月租、厕坑水费补助和设备维修等)、教学费、图书费等三项经费合并,统称教学行政费,按一个标准计算(学校安排使用时,对办公、教学图书三项开支
均应兼顾);把原来按班计算的方法,全部改为统一按学生人数计算。
二、对农村小学学生人数少的又不宜合并的学校,为保证其基本需要,全校在校学生不足五十名的,一律按五十名计算教学行政费。
三、中学、小学、工读学校和盲聋哑学校,按市、区(县)招生计划招收的住校生,按住校生人数,每生每月另外补助水电费、炊具维修费和清洁用具费一元五角,全年按十个月计算(即寒暑假不补助)。
四、教学行政费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的经常性的基本开支,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安排分配教育事业费预算指标时,应按标准优先予以保障。
五、市、区(县)属重点中、小学的教学行政费除按上述标准执行外,各区(县)可根据学校的规模、设施等具体情况,自行制订重点学校教学行政费补助标准,并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六、提高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在核定各区县包干基数时一并解决。
今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要求,为适应教育要三个面向的需要,将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物价的调整,相应地调整学校的教学行政费标准。



198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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