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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自有外汇的集中统一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3]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外汇收支和进出口贸易计划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84]18号)精神,搞好
外汇的计划管理和进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自有外汇额度的立户。不论外汇来源和种类,凡属省人民政府支配使用的各种外汇额度,一律以省人民政府户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按外汇种类立户。其支配使用实行计划管理,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进口及支出计划执行。
二、外汇收支和进口计划的制定。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地方、本部门外汇收支和年度进口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含使用地、市、部门的留成外汇引进技术、设备及一般商品的用汇计划),报送省计委、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抄送省经
委、财政厅和中国银行太原分行。省计委、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分别汇总后,由省计委牵头商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统一编制全省外汇收支和年度进口用汇及中长期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下达实施。
三、年度进口计划下达后,用汇单位应根据计划,完善用汇前期准备工作,并向省计委提出拨汇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按照计划和省计委的拨汇通知,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予以落实外汇,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根据落实外汇的证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自有外汇收支和进口用汇计划执行中的调整、调度和机动外汇的使用,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五、列入年度进口计划的项目及一般进口商品均系指令性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批。对擅自变更计划的,外汇管理部门不予落实外汇,经贸部门不予办理进口手续,中国银行太原分行不予开证。
六、年度进口及支出,当年计划当年实施,跨年度无效。如需继续组织进口,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七、使用本省自有外汇引进技术设备及进口一般商品,在同等条件下,除国家规定由总公司承办的进口商品外,应由本省地方外贸公司承办进口业务。委托总公司或省外公司办理进口业务时,须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审查同意。
八、承办进口业务的公司,对进口用汇应实行一年一清。即:年度终了,将末订货的卡片和项目节余外汇清理汇总,于下年度一月底前报省计委、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从有关公司户头划转省人民政府帐户。调出省外组织进口的
项目,进口工作完毕后,用汇单位负责将其结余部分及时调回省内,记入省人民政府帐户。
九、凡用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生产市场所需商品的原材料、组装散件,工商双方应先签订产销合同,报省计委审查,列入年度用汇计划。这些产品首先要保证本省市场需要。本省销不完时,可以向省外销售,但要尽量收取一些外汇。
十、对出口留成外汇,实行有计划、有领导的有偿调剂使用。凡持有留成外汇额度的单位,如本单位不需要使用时,允许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分局进行调剂。调剂所得的外汇,只能用于本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进口发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料,不得用于进口盈利商品在国内
倒卖。调入外汇额度的单位,每调入一美元,应暂按一元人民币补给调出单位。企业通过调剂外汇所得的人民币,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使用。
我省自有外汇是本省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宏观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是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好用好我省自有外汇,充分发挥其效益。
本通知从下达之日起执行。除国家有新的规定外,过去我省有关规定凡同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198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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