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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计经委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组织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暂行办法》、《吉林省煤炭定量分配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消耗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地方国营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为保证我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现将我省电力分配和多种电价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分电原则和办法
1.省对八个地区的分电办法仍按原确定的分电比例进行分配。
2.省对国家带帽的重点企业的电量分配,原则上按国家下达的年电量指标分月下达。在电网分给我省电量指标减少时,重点企业的电量指标与地方同样按相应比例削减。省带帽的重点企业电量分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每月平衡一次。
3.各种加价电的电量分配,由省每月平衡一次。除城乡居民照明、农业排灌、铁路编组站和重要行车部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教学用电外,原则上按比例分给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不认购的要立即报省,统一调剂,退回的指标不再补拨,超电按省(84)吉经生联字第246号文件
规定执行。对集资办电所得电量,在主网供电指标不足时,按投资比例优先分配给集资地区和单位,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各地区和企业。
4.为了缓和供电紧张局面、减少供需矛盾,所有企业的自备电厂冬春电力紧张季节必须满负荷发电,所发电量由工厂自用.省按比例分配的用电指标予以保留,剩余电量由地区调剂使用。
5.各市、地、州或企业需要自筹燃料带料发电时,应与所在地电厂和电业局共同研究,由各地计经委和“三电”办提出带料发电方案,报省电力局审批。带料加工电量的电费,按物价管理审批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6.各市、地、州在电力分配上要根据统筹兼顾、择优安排的原则,对质量好、效益高、消耗低、适销对路的产品和人民生活用电给予保证。大专院校、铁路运输、主要医院、新闻等单位的用电要妥善安排,原则上不限电,必须限电时要事先通知。
7.耗电量较大的冶金、化工、机械等行业,要按不同季节的电力资源情况,调整产品生产和设备检修;小铁合金、小电石、小金刚砂,小炭素等产品,冬春两季不保供电。
8.备有小型柴(汽)油发电机组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做好随时发电准备,防止电源紧张时拉闸限电造成损失和影响。
9.各市、地、州要认真抓好“三电”工作,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产品单耗,使有限的电量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多种电价收费办法
1.各种加价电费,省每月综合平衡确定一个价格,由各市、地、州“三电”办按分配加价电代收,单独结算。
2.各市、地、州和企业要认真执行所分配的加价电量及售电价格,严肃物价纪律,不得任意扩大加价电量和提高电价。
3.各种加价电量以月份为计算期,月内有效,先交款后用电,少用不退、不补。
4.带料加工燃料价格计算:承担加工的电厂,油按不含烧油特别税的重油价格计算;煤按国家统配矿平价煤计算,不含超产煤加价、价外加价。运费包括铁路运杂费在内,其他费用不由电厂承担。煤质以电厂化验报告为准。
5.省组织的带料加工差额电价,根据带料加工燃料的构成,每月核定一次。收取的加价电费年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额,在下一年调整。
6。省内集资办电五年收回本金和利息,每年收回五分之一左右。集资办电加价费的收取,按季节用电情况一、四季度多收,二、三季度少收或不收。
7.带料加工和集资办电收取的差价款和工本费,不做为电业部门的销售收入。
8.收取的集资办电加价费,由省“三电”办与省经济开发公司按月办理结算,手续费按1%由经济开发公司按月拨付省“三电”办。
9.带料加工差价电费收取后,按燃料到货量支付燃料价差和支付带料加工手续费。
10。加价电费收取和管理。由省委托电业部门代管。每售一万度电,从加价电费中提取2.3元,解决由于分配、计量、收费、结算等项工作增加的业务开支和工作报酬,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吉林省煤炭定量分配包干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缓和我省能源的供需矛盾,改变能源分配和使用上吃“大锅饭”的状况,充分发挥市、地、州管理部门的职能,广开门路,大力增加煤炭资源,调动各方面办矿增产煤炭的积极性,加速技术进步,促进煤炭生产和节约,满足全省工农业生产和市场需要,在对地方国营煤矿实行投入
产出包干的同时,对各市、地、州用煤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具体办法如下:
一、全省煤炭的分配,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定量分配,包干使用。
二、省将现在拥有的煤炭资源(包括国家统配煤、省统配煤,产煤区上调煤,以一九八五年计划分配量作为基数、分配给各市、地、州包干使用,三年不变。
三、原省属延边煤矿、和龙煤矿和杉松岗煤矿所产煤炭以一九八五年省配计划为基数由省统一分配,超分配基数生产煤炭,留给地区使用。
四、在保证产煤区自用的前提下,省从产煤区上调煤炭一百五十九万五千吨(其中:吉林市四十万吨,公主岭市九万五千吨,浑江市一百一十万吨)分配给缺煤地区。省计经委每年统一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有条件的要直达到户。供方和需方都要严格执行合同,
既要保证供煤的数量和质量,又要保证及时接卸和付款,违反合同者要承担经济责任。
五、煤矿生产必须保证质量,其中发热量褐煤以2,300大卡(红阳煤矿2,000大卡)、烟煤以2,800大卡为最低标准,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煤矿不准生产,铁路凭煤质化验单办理运输手续,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运输,用户可以拒付贷款。
六、煤炭运输要严格执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确保省上调计划的完成。煤炭生产、调运和运输主管部门均以此做为对企业进行考核的依据。
七、各市、地、州在煤炭安排上,要立足本省,尽量多利用本省煤炭,以促进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从省外购进的煤炭只应用于调剂煤炭品种。产煤区完成省上调任务后生产的煤炭,应首先在省内销售,本省安排不了的,需经省计经委批准,才能与外省协作或外销。
八、煤炭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以后,各市、地、州煤炭的缺口由地区自行解决,省鼓励和支持各地区采取自办煤矿、集资办矿、发展地区间协作等措施,弥补煤炭缺口。
九、各市、地、州可参照省对煤炭实行定量分配、包干使用的办法,对所辖区、县(市)和企业实行层层包干。在分配上,对居民、学校、部队的生活和取暖用煤以及城市郊区蔬菜暖窖的用煤,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质量高、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小商品生产和基本建设、技
术改造重点项目,要按计划优先供应。对拖欠煤款的用煤单位,超过三个月不承付贷款的,可以停供或减供。
十、“七五”期间,缺煤少电仍将是制约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各地区要认清形势,克服“等、靠、要”思想,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一手抓“开源”,一手抓“节流”,大力推广省能型锅炉、燃用劣质煤锅炉和先进的节能炉灶(炕),切实抓好节能技术改造,确保工业生产持
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消耗管理暂行办法
降低消耗,降低成本,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措施,必须认真加强消耗定额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搞好原材、燃料消耗定额的核定工作。工交企业要切实搞好产品单耗的核定,在查清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和当前已达到的水平基础上,考虑客观上的各种因素,实事求是地制定先进合理的原材、燃料消耗定额。省直主管厅局与市、地、州密切配合,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结合
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行业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燃料消耗定额。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复核,审定工作于一九八六年三季度结束。各市、地、州按行业分别报省直主管厅局。省直主管厅局要搞好综合平衡,汇总成全行业的标准定额。
工业企业可比产品的主要原材、燃料消耗,一九八六年要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和全国平均水平,已达到的要创全国先进水平。
二、所有工业企业必须按生产计划编制企业原材、燃料消耗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并报主管物资部门和工商行。物资和银行部门要严格审核,按计划供应原材、燃料和核拨资金。
三、要建立采购人员责任制。凡是计划外采购(包括超计划采购)和采购不符合质量与技术要求的物资,一律不得验收入库,并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四、要加强物质仓库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手段,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做到合理储备,超进不储,质量不符要求的不收,努力减少物资的仓储损失。
五、企业生产部门必须按生产计划和消耗定额领发原材、燃料,做到合理用料,节约用料,利废利旧,提高原材、燃料的利用率。要坚决取消车间“小仓库”,进一步健全物料发放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物料使用制度。
六、所有工业企业必须配齐各种必备的检斤计量仪器、设施,彻底根除估领估算现象。
七、根据吉计经效联字(85)第670号“关于在工交企业全面试行原材、燃料节约奖和试行煤炭、矿石、水泥产品单位成本节约奖的规定”精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全面推广原材、燃料节约奖励办法,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八、各市、地、州和省直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消耗定额,对企业的原材、燃料消耗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考核一次,考核情况以报表形式报送省计经委。
九、各级物资供应部门要掌握企业消耗定额的执行情况,对那些消耗低、效益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要择优供应原材、燃料。对消耗大、成本高、产品销路差、管理不善的企业要限期整顿,通过整顿,仍无显著改进的,可酌情减供或停供原材、燃料。
十、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综合利用资源、能源、减少消耗,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在节约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
对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联合与协作,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对有关企业要在政策上给予照励。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地方国营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暂行办法
为加快开发我省煤炭资源,调动各级办矿积极性,加快新井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煤炭产量,缓和我省能源紧张状况,从一九八六年起对地方国营煤矿实行投入产出包干。具体办法如下:
一、包干范围:凡经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井、技术改造井及重点环节配套工程,均实行项目包干,由煤矿所在的市(地、州)、县包干建设。
二、投资标准:新建3万吨/年以上(含3万吨/年)的矿井平均吨煤投资110元,技术改造矿井平均吨煤投资60元,新建3万吨/年以下的小井平均吨煤投资30元。具体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概算确定投资总额。
三、资金来源:由国家、省、市(地、州)、县以及部门和企业共同筹集资金,按项目和年度落实。
四、包干内容:包干项目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同煤矿所在市(地、州)、县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概算大包干。市(地、州)、县和包建单位包工程质量、包工期、包按设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三大材料由省、市(地、州)、县物资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按设计定额和年度计划组织调剂供应
,直供到矿。竣工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超过概算部分由煤矿所在市、县承担,降低概算部分留给建设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生产福利设施以及职工奖励。
包建单位要实行矿长项目负责制,从开工到投产负责到底。
五、投产后的煤炭分配:投产后二年内按年计划产量分成,二年后按设计能力分成。新增产量30%留给包建的市、县,其余70%按投资比例分成,超设计能力的产量全部留给包建的市、县。
六、投产后核定吨煤补贴金额:矿井投产后经省物价部门定价由各地煤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吨煤成本包干办法核定吨煤补贴定额,在年计划产量内按实际销售数量原则上由调入地区财政负责补贴,确有困难的,省财政统筹考虑,适当补贴。超产煤炭加价部分不再补贴。
七、调出煤加价。为鼓励各地办矿积极性和煤矿增产积极性,除缺煤地区集资到多煤地区办矿分成煤炭外,调出煤炭均实行加价办法,加价收入二成缴所在市、县用于发展煤炭生产,八成归煤矿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八、坚持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设计和计划施工。基建和技改项目的设计要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自行修改设计,杜绝计划外工程。
吉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198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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