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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6年10月23日,国家教委


为了发展外语教育事业,加强外语教材建设,提高外语教学质量,特成立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大学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作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外语专业、公共外语教材和教学方面的业务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条 任务
编审委员会在国家教委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1.制订各语种的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根据教材建设规划,重点审定其中的主干课程教材;
3.开展教材研究,总结交流教材建设的经验,就教材建设的方针和原则提出建议;
4.开展对国内外教材的评介工作,评选优秀教材;
5.受国家教委的委托,拟订有关外语专业、公共外语的教学文件以及组织有关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条 组织
1.编审委员会由各语种的专家组成,按语种设立若干编审组。
2.编审委员会由国家教委聘任,任期五年,均为兼职。编审委员需要增补或更换时,由编审委员会报请国家教委审批。
3.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必要时设顾问;编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均由国家教委委任。
4.编审委员会及各编审组设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组长在所在单位约请兼任,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做好组织、联络和经常性工作(包括档案工作)。
5.编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教材编审出版方面的组织工作和联络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国家教委在有关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中委派兼任。
第三条 教材编审原则和方法
1.编审委员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制订外语教材建设规划,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教材建设规划应包括各语种专业必修课,部分选修课的教材(包括配套的视听资料、教师手册等)及教学参考资料。
2.编写教材应遵循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鼓励编写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不同体系的新教材。
3.编审委员会重点审定列入教材建设规划的主干课程教材。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由编审组和编审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交出版社出版。
4.编审委员会审定教材可采取审稿会或委托专家审稿等方法;审稿会由编审委员主持,约请有关专家参加。
5.编审委员会对已审定出版的教材应经常了解其使用情况,组织修订,以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四条 工作方式和经费
1.各编审组每年11月底以前召开年会,总结该年度的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国家教委。编审委员会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正副主任和各编审组正、副组长的工作会议。
2.编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编审组正、副组长及秘书由所在院校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编审委员会提出并经国家教委同意的教材研究、编写、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列入教学工作量。
3.编审委员会、编审组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审稿会等都应列入工作计划,会后要写出简报或纪要报送国家教委。会议所需经费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家教委报销。
编审委员因公出差的费用向所在院校报销。编审委员会、编审组经常的零星开支由主任委员或组长所在院校负责。
编审委员参加审阅教材的报酬,按国家教委及出版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其它
1.本条例由编审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
2.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编审委员会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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