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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9月24日,商业部

现将《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随文下达,请布置执行。关于监督检测和与监测有关的费用,仍按商业部、卫生部(86)商食联字第8号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执行;收费标准,由食品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开支费用由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成本;具体收费方法由各省自定。如列为事业费的,由主管部门核发,不再重复收费。
肉蛋食品的卫生质量,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过去,国营商业企业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条例规定中,是有成绩的,肉蛋食品的卫生质量在消费者中颇受信任;但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个别单位还发生过商品卫生质量事故。请你们督促并协助食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商业,卫生两部(86)商食联字第8号通知,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监测单位或安排有条件的企业化验室担负监测任务,逐步完善本系统的卫生监测网,加强肉蛋食品的卫生监测工作,保证和提高商品的卫生质量,以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国营商业的信誉。

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国家有关的条例、办法制订。
第二条 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商业部门生产、经营肉蛋食品企业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条例和规章,促进企业改善卫生管理,保证和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条 卫生监测工作是食品主管部门或食品公司卫生检疫工作的一部分,要贯彻监帮结合,以帮为主的原则。监测工作与卫生管理密切结合,卫生管理工作要明确监测的任务、要求、处理监测结果;监测工作要提供检测的科学数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县级食品主管部门或食品公司的卫生监测单位和正式承担一定范围卫生监测任务的食品企业化验室。上述单位在肉联厂、屠宰厂、加工厂厂内检测的基础上组织监测。
第五条 各级监测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省级监测单位负责全省国营商业企业肉蛋食品卫生标准特殊项目(如农药残留指标等)的监测,组织培训全省检测人员,对本省的市、县检测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对肉蛋食品卫生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市、县监测单位负责所在市、县范围内国营商业企业的肉蛋食品卫生标准一般项目(如细菌指标等)的监测。
第六条 监测品种,重点是熟肉制品、优质产品、名特产品和新产品。必要时可监测鲜肉、原、辅料、蛋品、工具、用具、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的手指、衣物等有关中间环节。
第七条 监测工作,由监测单位通过抽样检测进行。抽检范围是:肉蛋食品的备料、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环节。抽检比例由各省自定。采样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和有关的技术规则执行。原则上由监测单位采样。
第八条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级食品主管部门或食品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本省生产、经营的主要肉蛋产品卫生监测结果,对于产品被监测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督促采取相应措施,并协助改进。
第十条 各级监测单位对不合格的产品可以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整顿。整顿后再复查仍不合格的,列入产品监测报表,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如系优质产品,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优质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对监测单位的监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本地市、县监测单位申诉,可以向省级监测单位申请仲裁,也可以径向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结合卫生监测结果,对有关人员和班、组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三条 市、县监测单位对每个样品、每个项目的检测,必须按单位、日期,批次做好原始记录,逐月汇总填写监测报表,上报省级食品主管部门或食品公司。省主管部门或公司每季度应按附表项目汇总上报商业部食品局;产品的监测报表应同时抄报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各省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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