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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基建贷款部分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后有关贷款利息核算的规定

1986年8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按照(86)建总信字第193号文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6)1258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建设银行基建贷款(以下简称“建贷”),有的实行差别利率,有的不实行差别利率。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有的财政给予贴息,有的财政不贴息;实行差别利率的新建项目的部分利息给予宽限期,部分利息由财政给予贴息;实行差别利率的改扩建项目的利息除财政给予贴息的部分外,其余不实行宽限期,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经总、分行批准的改扩建项目也可以给予宽限期。
不实行差别利率的项目一律不实行宽限期,财政也不予贴息。为了适应上述业务变化,现将有关利息的会计核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计资(1986)1258号文和有关规定,所有“建贷”(包括实行差别利率和不实行差别利率的),一律改为按年计息,每年的结息日确定为9月20日。1986年的计息天数,从1985年12月21日计至1986年9月20日。以后按整年计算(即从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二、增设会计科目
(一)“407中央财政贴息资金”、“409地方财政贴息资金”
分别核算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贷”项目给予贴息而安排的专项资金。收到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时记收方,拨付主管部门贴息资金时记付方。
有关财政贴息的具体手续,由总、分行与财政部门商定。
(二)“606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核算“建贷”借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的挂帐欠付利息,按单位设明细帐户。此项挂帐利息视同单位借款,应按借款的同等利率计算复利。经办行用计息积数帐页记载,每年结息期计算挂帐利息时记付方,与“605待转营业收入”科目对转;借款单位付息(实收)时记收方,与“615营业收入”科目转帐。
以上三个科目在资金平衡表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中的排列位置:
在资金平衡表中(以总行印制的为准):“407中央财政贴息资金”、“409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科目,分别列在第二页收方项目的第25、26行(即:“041”后面的第2、3行);“606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科目,列在第三页付方项目的第19行(即“610”项目的前面)。
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对照表”中:“407中央财政贴息资金”、“409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科目列入统一会计科目“061财政拨存基建资金”科目内;“606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科目,列入统一会计科目“344暂付款项”科目内。
三、贷款利息的处理
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贷”项目,经办行业务部门应根据计资(1986)1258号通知及时将该项目的差别利率,是新建还是改、扩建,是否贴息,是否给予宽限期等列表通知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凭以办理计收利息手续:
(一)按照计资(1986)1258号文规定,对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贷”新建项目的利息(不含贴息部分),在贷款项目建成投产后付息。对投产后付息的项目在宽限期内,经办行应于每年结息期照计算利息,作为挂帐处理。会计分录:
付: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户
收 待转营业收入 中央户
实行差别利息的改、扩建项目,单位用自有资金按年付息确有困难,经总、分行批准予以宽限的(不含贴息部分),会计处理手续亦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实行差别利率“建贷”项目中,财政给予贴息的部分,按照总行(86)建总信字第193号文“先收后贴”的规定,经办行在结息时即向借款单位计收,然后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贴息。
1.按规定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项目,其中又含有给予贴息部分的,经办行结息时应分别按照挂帐利息(即按“拨改贷”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财政贴息(即按该项目差别利率减“拨改贷”利率后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填制两套“计算利息清单”(分别注明“挂帐利息”和“财政贴息”字样)各一式三份,一份寄借款单位,其余两份代替收、付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挂帐利息:
付: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 ××单位户
收:待营业收入 中央户
财政贴息:
付:××存款 ××单位存款户
收:营业收入 ××单位贷款户
2.对按规定支付利息不给予宽限期的项目,如其中含有财政贴息的,结息时比照上述方法填制两套“计算利息清单”,其中一套财政贴息的,要注明“财政贴息”字样。会计分录:
付:××存款 ××单位存款户
或:建行基建贷款 ××单位贷款户
收:营业收入 贷款利息收入户
3.中央部直属项目和直供项目的财政贴息方法,由借款单位根据建设银行经办行的“计算利息清单”(财政贴息)填制财政贴息申报表(见附件),经经办行审查签证,由借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审批。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根据文件按贴息金额填制特种转帐收入凭证,拨交主管部门。会计分录:
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户
收:××科目 ××部门户
4.主管部门拨付有关建设单位贷款贴息资金时,按照一般汇款方式处理。
国家计划安排的地方项目,如实行地方财政贴息,其贴息手续由地方确定。
四、按照(86)建总信字第193号文规定:除规定实行宽限期计息不收息“建贷”项目外,其余“建贷”项目在结息时,经办行均应按规定向借款单位计收。据此,经办行应根据(85)建总会字第116号文规定精神计收利息。即,借款单位在本行有存款户的贷款利息由经办行从其存款户扣收,如存款户不足扣收利息的,而借款单位在其他专业银行有自有资金而不交付利息的,差额部分从其贷款户扣收补齐,由借款单位自行清算。借款单位从其他资金补还的贷款,经办行在帐务上作减少贷款支出处理,不作归还贷款处理。
上述需要从贷款户扣收利息的,如遇贷款指标不足扣收时,不足部分可暂作挂帐利息处理(经办行应登记备忘),计算复利,但俟单位贷款户有资金时,应通知单位先归还这部分挂帐利息。
五、1985年以前(含1985年),凡是借款单位开立了“建行基建贷款利息贷款户”的,仍予保留,不得转入新设置的“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科目,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时,应先归还利息贷款户的借款,直至结平该帐户。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财政贴息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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