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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聋哑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执行办法的答复

1986年3月2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盲人聋哑人(残疾人)协会,大连、沈阳、哈尔滨、武汉、广州、西安、重庆市民政局、盲人聋哑人协会:
最近,我们收到不少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 盲人聋哑人协会来函询问:工资制度改革以后,聋哑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如何发的问题。经向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请示,答复如下: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联合发的民(84)协47号《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文件继续执行。津贴发给办法可参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劳人薪[85]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是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的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按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发给;没有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单位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发给特教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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