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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业务收入应按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的通知

1986年1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检查办公室1月10日转发安徽省分行《关于信贷检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已发至各行。安徽省分行的通知中,“六、关于咨询业务收入问题”的规定:“当年收大于支的部分并入建行业务收入,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同时按16%的比例留成,全部转作职工福利基金”的处理方法不符合总行财务制度规定。
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咨询业务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列在信托业务收入户核算,不能作为营业外收入,留利16%部分,由分行统配使用(见84年建总会字第967号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务计划表的编制说明“壹、项目说明”的“二、信托业务”部分)。留利的使用,应按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即整个留利所得在交纳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后,用于发展基金部分不得少于8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部分不得高于20%。因此,不应将咨询业务收入留利的16%全部转作职工福利基金。特此纠正,请各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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