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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各类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保证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特对我市开办各类学校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普通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普通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申请。专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成人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成人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成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成人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核后,专科类的专业,报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一)开办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教师进修学校)和技工学校,由主办单位按这些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区、县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和政府审查同意),对口向市成人教育局、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局申报;受理申报的局应会同市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
进行审核后报市教委。技工学校由市教委审批;中专学校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教委报国家教委备查。
(二)中专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报,对口报市成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受理申报的局在征得市计委、市教委同意后进行审批。技工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由市劳动局审批。
四、普通中、小学
普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的中学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郊区和各县属的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小学的开办、撤销、合并,由各区、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中、小学校的定名、改名,一般由
市教育局或各区、县政府审定;但涉外或有纪念意义的,须报市教委审定。
市区的职工文化中学由市成人教育局审批。
凡社会同人或私人开办的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教育部门审批。
五、职业中学
职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职业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或厂矿企业办的职业中学,由区政府或厂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郊区和县办的职业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普通中学开设的职业班和职业中学需调整专业的,均由学校申报,市属
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区、县属和厂矿企业办的学校,由区、县教育局或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六、开办各类高等学校和中专、技工学校的审批,分筹建审批和正式开办招生审批两个阶段,先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具备开办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开办招生。
凡未经批准正式开办招生的各类学校,不得招生;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承认其学历。
七、经批准开办的上述各类学校,如需合并或撤销,应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八、市教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下一学年度开办的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手续;逾期申报的,则延至翌年第四季度办理。
九、本规定由市教委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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