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处理外国人来信来访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随着我省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外国人的来信来访逐渐增多,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为了及时而妥善地答复和处理外国人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各国人民的友好联系和业务往来。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国人给省级领导的信件(函电)、资料以及常驻我省的外国人的来信来访归口办理:
1、外国教育界人士以及常驻我省的外国文教专家、进修生、留学生、访问学者等,由省教委负责;
2、外国科技界人士,由省科委负责;
3、外国经济贸易界人士和外国商社、民间经济团体人员或实习生,由省外经贸委或省贸促会负责;
4、常驻我省的外国经济专家、技术人员,由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5、外国侨民,由省公安厅负责;
6、外国金融机构人员,由省人民银行负责;
7、外国党宾、政府官员及其他政界人士、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和记者、外国民间友好人士,由省外办负责;
8、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来信来访,仍由省侨办负责。
二、外国人来信来访,就我四化建设、经济贸易、文化(包括教育、科技)交流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各归口部门应采取积极态度,认真处理。能办的即办,不能办或一时难以办到的,要以适当的方式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向我反映情况或提出批评的,只要没有恶意,一般都应
复信致谢;收到寄赠的资料的除一般宣传品可收下不复外,一般也应复信致谢。纯属业务性的复信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发,属于反映重要情况和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情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并认真落实处理结果。
三、各归口部门应有一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确定专人办理。在坚持归口办理的原则下,如遇到一个部门难以处理的问题,主管部门应邀请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必要时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协商。各归口部门在处理外国人来信来访时,凡涉及政治性事项和对外政策问题
的,应主动征求省外办的意见。
四、各归口部门给外国人复信,应以外事机构或对外公开机构的名义,用外文和中文书写。复信时要特别注意内外有别,严防泄密。
五、对寄自以色列、南非、焚蒂冈、南朝鲜的来信,属于官方的予以退回;属于个人或民间机构的,可收下不理。于西柏林的来信,回复时信封上不要写“西德,西柏林”,只写“柏林(西)”。
六、各归口部门对外国人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件件有人办、事事有结果,防止漏复或久拖不复。
七、各归口部门和常驻有外国人的单位,要把妥善处理外国人来信来访与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的工作结合起来。可以有重点地选择一些对我工作比较了解并有见地的外国人,主动征求意见,或采取座谈等形式,听取他们对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各地、市在处理外国人来信来访时,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研究执行。
省外事办公室



1986年8月25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