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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即国发[1986]4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省经委拟定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希与国务院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8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我省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3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4条 省政府,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节能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主持,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分管节能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成员固定,以保持工作上的连续性。办公会议的任务是:研究贯彻国家有关
节能的方针、政策,审定节能法规、规划,听取有关部门的节能工作汇报,研究部署节能工作。
省政府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经委。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节能工作办公会议的办事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节能工作。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和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改进节能管理,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节能竞赛;负责节能奖惩;统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5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节能工作,确定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定本行业的节能规划;推广节能经验,交流节能信息,培训节能人才,督促企业改进节能管理;负责节能奖惩和节能统计;统
筹、协调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6条 每个企业都要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节能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完善节能科学管理,负责能源统计、考核、奖惩等;管好用好企业能源,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工作任务。
第7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要配备有专业知识、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实行节能责任制。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是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关。除履行《条例》第5条和实施细则第4条、第5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委托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能源监测站)或其他单位,对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
进行监测和检查。
承担能源利用监测和检查任务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能源监测站),根据需要,由市政府或行署批准,列为事业单位,同级财政拨给事业费,进行监测检查时只收设备仪器折旧费和材料消耗费。

第三章 节能管理基础工作
第9条 各级统计局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统计工作。
企业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向统计局、节能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统计数字要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或固定兼职人员做能源统计工作。
第10条 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试行)》的规定,配齐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年耗能五千吨以上的企业,能源计量检测率要达到《通则》Ⅱ期要求,年耗能不足五千吨的企业,要达到Ⅰ期的要求,并创造条件尽快
达到Ⅱ期要求。
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由标准计量部门定期检查验收。
第11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能源基础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产品能耗标准。并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和发布能源地方标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各项能源标准。
第12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能耗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订的综合能耗考核定额和单项消耗定额,对企业的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经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批准后下达并考核。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企业要将能耗定额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纳入经济责任制,认真进行考核。
定额实行分级管理,省制订和考核重点产品能耗定额。市(地)、县(区)可根据需要扩大考核范围。
第13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能量平衡工作。省属以上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县属企业由市地节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四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14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能源供应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做好能源供应和节约工作,并根据企业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经济效益的高低,择优供能。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全省先进水平的企业,根据能源资源情况,按分配、供应渠道,提高能源供应比例。
被评为全国节能金牌、银牌企业和全省节能先进企业,在评选周期内,由省实行择优供能。市、地评选的节能先进企业,由市、地择优供能。
对重点企业、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能源,按全省先进消耗定额和指令性计划,核定能源数量,实行定量包干。超用不补,节约归己。
第15条 煤炭工业要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积极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提高洗选煤产量、质量。
煤炭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和企业供销、运输合同,组织煤炭的定质、定量供应。对冶金、电力、化工、建材行业的大型企业和铁路机车用煤,有计划地实行对路定点供应,并逐步扩大范围。
燃料公司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和煤炭资源情况,积极发展动力配煤,并保证配煤质量。
第16条 煤炭供应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对燃料用煤实行按发热量计价的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煤炭生产部门和燃料公司对销售的煤炭要保证质量,供货时要附煤质化验分析单。供需双方因煤炭质量发生争议,以省标准计量局指定的煤
炭质量检验机构的化验数据为准。
第17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制度。各级经委负责本地区的电力统一分配工作,各级三电办公室在经委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供电局与用户或按行业与主管局按《全国供用电规划》签定供用电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在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有关方面的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
用户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电经验,对因此而节电的用户,三电办公室不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电技术措施,用户应当纳入节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
实行多种电价,鼓励企业在用电负荷的低谷期用电,电价的折算办法由省物价局、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8条 严格控制烧油。新开烧油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烧油设施。确定烧油改烧煤的企业,要按期完成。
第19条 石油供应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的计划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市地石油公司要根据当地资源情况,按季提出定量供应方案,报同级经委审定下达,按月供应。高价成品油也要实行计划分配。
对小汽车要严格按配车标准和定额供油,超标准的汽车和超计划用油,可根据资源情况供应一部分高价油,但不予保证。
农用柴油的分配供应按省农业厅、商业厅(83)鲁农计供字第118号文印发的《山东省农用柴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除无电源地区的生产作业用电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等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外,对其它柴油发电机组不保证供油。
第20条 各级石油供应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加油站,以减少成品油贮运过程中的损耗和浪费。

第五章 工业用能管理
第21条 工业建设要综合考虑能源资源条件、地区能源产销平衡和流向,合理布局。除国家特别需要外,我省不安排建设高耗能工业项目。要严格控制耗电多的电解铝、黄磷、矽铁等项目的建设。
不得恢复和新建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六吨以下的炼钢转炉,五吨以下的电弧炼钢炉(生产铸钢件者除外)。特殊情况确需恢复生产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22条 在保证社会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原则,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耗电高的电石、黄磷、矽铁、电解铝、电解烧碱等产品要按国家计划生产,未经省经委批准不得超产。
第23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劳动组织,合理调整班次,均衡、稳定、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第24条 企业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余热利用,按国家标准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执行,省标准计量局要组织制订相应标准。热力管线、法兰、接头、焊口、阀门以及疏水器等接点的总泄漏率应控制在千分之二以下。工业企业可利用的余热资源回收率应达到国家标准。


第25条 禁止擅自扩大锅炉容量。企业新增锅炉或者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提出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审查,由当地节能管理机构批准。
工业锅炉满负荷运行热效率,达不到以下标准时,应制订更新改造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小于1吨/时的低于百分之五十,大于等于1吨/时的低于百分之五十五,大于等于4吨/时的低于百分之六十五,大于等于10吨/时的低于百分之七十二。
更新下来的废旧锅炉,应交物资回收部门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26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订的窑炉等级考核标准,对所属企业的窑炉进行检查评比,晋等升级。
国务院主管部门没有制订的窑炉等级考核标准,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标准计量局制订。
第27条 严格限制土法炼焦。今后一律禁止新建土炼焦设施。现有土炼焦,由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造规划,限期改造或者停产、转产。因条件特殊需要暂时保留的,经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政府、行署批准。
第28条 电力部门应当合理建设和改造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能力,保证供电质量。应当采取合理利用高效火电机组发电、加强电网经济调度等措施,降低煤耗和线损。

省标准计量局要会同省电力局制订贯彻《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的相应标准,企业供用电要按标准执行。
第29条 发展热电联产,热用户生产用汽量达到一定规模,并有常年稳定的热负荷时,电热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实行热电联产。
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企业自备热电站和地方建设的小型独立热电站多发电量可经独立电网自销,也可通过大电网代售。凡不增加国家分配燃料而发的电力,不纳入分配计划,不抵扣分配指标。国家增加燃料分配指标而发的电力,纳入分配计划,但优先照顾发电企业用电。这
些热电站通过电网售电时,电力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支持并网,并实行扶持政策。电网收购价格,按其发电成本加上全省电网平均发电利润核定。电网代售电价格,除加上供电成本、线损、供电税金外,另加收购电价格百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30条 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由经委负责有计划地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对定点的专业厂(车间)纳入重点技术改造计划。
第31条 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等企业放散的可燃气体应积极回收利用,煤矿及其附近的工业企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开展煤矸石、劣质煤综合利用。城市工业炉渣由燃料公司统一安排用于建材工业生产或其它方面的需要。对综合利用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
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城乡生活用能管理
第32条 城镇生活用煤要逐步实现型煤化,推广蜂窝煤和煤球。开发烟煤无烟燃烧技术,扩大民用煤品种资源。
第33条 乡村要积极发展薪炭林,推广省柴和节煤炉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和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
第34条 省计委和城乡建委要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多种气源,加速城市煤气化建设,提高城市气化率。
第35条 建筑物的设计要合理,尽量考虑自然光照和自然通风,提高建筑物的密闭性和保温性能,减少照明、取暖和制冷的能源消耗。
第36条 新建取暖住宅和公共建筑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实行集中供热,热水取暖。原有分散的蒸汽取暖设施,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除经当地节能管理机构批准者外,蒸汽取暖应逐步改为热水取暖。新增或扩大锅炉容量的,按本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办理。
第37条 城乡居民使用电、水和煤气,要分户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和无偿转让。新建宿舍不装分户表的,不供应电、水、煤气。
禁止生活用电炉,限制用电热取暖器、电热水器、电淋浴器。

第七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38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订本行业的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时,必须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凡不符合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中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建设。


第39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行业技术政策,分别编制节能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冶金、水泥、玻璃、纺织、造纸、酿酒、陶瓷、化肥、橡胶、电力、机械等主要耗能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节能技术政策,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节能示范项目,带动整个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
第40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留用的生产基金中安排。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企业为进行节能技术开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仪表、关键设备等,按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可摊入产品成本。
省、市(地)掌握的折旧基金,每年应有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超收分成的能源交通基金,每年也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由计委会同经委安排。
第41条 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专项贷款,实行贴息。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工商银行、省经委(86)鲁经节字第88号文,转发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三亿节能专项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对社会效益大而本企业效益小的节能基建拨款改贷款项目
,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豁免部分或全部本息。对国家安排的节能基建项目,国家给予部分投资,其余按国家规定权限经批准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解决。节能工程建设应当采用招标投标办法。企业使用节能贷款允许在交纳所得税前,以新增利润归还贷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务院
国发[1983]147号文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免征建筑税。
第42条 一百万元以上的节能项目必须由企业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由本企业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技
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立项。一百万元以上项目由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一百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地审批。
第43条 重大节能技术开发项目,要纳入省重点科研计划。
地区、部门的科研单位,要积极研究开发节能应用技术。成熟的节能新技术要积极组织推广。
第44条 对节能效果显著,社会需要量大的产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优质优价。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1号文《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凡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或经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或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在试制期间销售的,区别不同情况,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节能新产品的鉴定,要有节能管理机构参加。
第45条 引进国外工艺和设备,必须综合考虑技术条件、经济效益和能耗水平,节能效果好的优先引进,耗能高的限制引进。省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对此要严格审查把关。
第46条 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第47条 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出售。
企业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和超过耗能标准的设备,要做出更新改造规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节能管理机构批准、有计划地进行更新改造。对淘汰下来的废旧设备,由物资回收部门收购处理,禁止转移它用。
第48条 地区和部门应当积极开发节能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能源监测站),要对企业积极开展节能咨询、信息服务和能源测试等项业务活动。

第八章 奖 惩
第49条 定期进行节能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先进。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被评为全国节能金牌、银牌和省节能先进单位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被评为地区和部门节能先进单位的,由地区和部门表彰奖励。
第50条 鼓励人民群众对节约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采纳后收到了节能效果的,按国务院国发[1986]59号文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对建议人给予奖励。
群众对浪费能源现象提出批评意见要给予表扬,不得打击报复。
第51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6、9、10、11、12条规定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经节能管理机构会同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节约能源奖金。集体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第52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节能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违反第9条规定,不报或虚报能源统计资料的单位,由统计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2.计划内烧油户违反第18条规定,逾期继续烧油,由省计委通知省燃料公司停止供油。
3.对违反第21条和2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和新建小高炉、小转炉、小电炉、土法炼焦的企业,由市、地节能管理机构通知能源供应部门停供能源,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对违反第25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新增锅炉、改造锅炉、扩大锅炉容量、继续使用或转让淘汰废旧锅炉的企业,每蒸吨罚款一万元,能源供应部门不供给能源。
5.对违反第36条规定,未经批准自行安装取暖锅炉或逾期继续使用汽暖的单位,按每蒸吨每个取暖期一千五百元处以罚款。
6.对违反第37条规定,继续实行包费制的单位,按实际用电、用气量,处以5倍的罚款。
7.对违反第47条规定,逾期继续生产、销售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或超过耗能标准设备的企业,按设备出厂价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由银行停止贷款,对逾期继续使用国家公布淘汰机电产品的企业,停供能源并处以设备原值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将上述设备转移它用的企业,没收
全部产品价款,对购进单位,按购价百分之五十罚款。
8.对违反上述条款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浪费能源后果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9.上述第4、5、7、8项罚款,由能源监测站承办,第6项罚款由能源供应部门承办,经同级节能管理机构批准,下达罚款通知单,委托当地工商银行代收存入节能管理机构帐户。
单位和个人受到上述处罚后,并不免除其对于本实施细则有关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53条 对企业超定额耗用的能源实行加价收费。加价收费标准:电二倍,煤炭及其它能源百分之五十。
由能源供应部门按季提出超耗企业加价收费意见(扣除客观因素),经同级管理机构节能办批准,下达加价收费通知单,委托当地工商银行代收,存入节能管理机构帐户。
第54条 上述罚款和加价收费,由节能管理机构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和奖励先进。企业性质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承办单位可从罚款中提出百分之十管理费。作为单位收入。承办银行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企业支付的罚款和加价费不得摊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各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应将各项罚款和加价费收支情况,按季上报省经委。各级节能管理机构要在年终将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55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先进经验和科技知识,适当增加宣传节能的版面和播放时间。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讲座等宣传形式,提高全民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56条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进行多层次节能人才的开发。大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高、中级能源管理人才。
第57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制订节能培训计划,培训企业主管节能的厂长和节能管理人员。
企业也要对节能管理人员和主要耗能工序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应作为干部、职工全面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章 附 则
第58条 各行署、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贯彻意见。
第59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60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节约用电实施细则(试行草案)》由省经委修改后报省政府重新颁布施行。省政府《关于控制和压缩载重汽车用油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锅炉增容审批表 表一
--------------------------------
| 企业名称 | |
|------|-----------------------|
|工业总产值 | 万元|年耗标准煤| 吨|能耗利用率| %|
|------|--------------|--------|
|现有锅炉型号|蒸发量(吨)|实际负荷(吨)|测试热效率(%)|
|------|------|-------|--------|
| | | | |
|------|------|-------|--------|
| 合 计 | | | |
|------------------------------|
| 申请新增锅炉 | |
|型号及主要参数 | |
|------------------------------|
| 增 | |
| 容 | |
| 理 | |
| 由 | |
|----|-------------------------|
|企业计管| |节| |
| | |能| |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章) |管| |
|----|-----------|理| |
|能源供应| |机| |
| | |构| |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章) |意| 年 月 日(章) |
| | |见| |
--------------------------------
注:此表共4联: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能源供应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各1联
生产、使用国家公布淘汰机电产品罚款通知单 表二
--------------------------------
| 企业名称 | |
|------|-----------------------|
| | | 出厂价格 | |总价款|罚 金|
| 产品名称 |型 号|(设备原值)|台 数| | |
| | | (元) | |(元)|(元) |
|------|---|------|---|---|----|
| | | | | | |
|----------|----------|--------|
|监测单位: |企业厂长: | |
| | | 企业银行帐号 |
| | 签 名(章) | |
| 年 月 日(章)| 年 月 日 | |
|----------|----------|--------|
| 节能管理机构 | |节能管理机构帐号|
| 审批意见 | | |
| | 年 月 日(章)| |
|------------------------------|
| |<细则>第52条第7款规定的罚款均用此表。此表共4 |
|备注| |
| |联:企业、监测单位、节能管理机构、银行各1联。 |
--------------------------------
罚 款 通 知 单 表三
--------------------------------
|企业名称| |
|------------------------------|
| 罚 | |
| 款 | |
| 原 | |
| 因 | |
|------------------------------|
|罚 金| |企业银行帐号: |
| | |--------------|
| | |节能管理机构银行帐号: |
|------------------------------|
| 监测单位: | | |
| |节| |
| |能| |
| 年 月 日(章) |管| |
| |理| |
|---------------|机| |
|企业厂长: |构| |
| |意| |
| 签 名(章) |见|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章)|
|------------------------------|
| 备 |<实施细则>第52条第4款、第5款、第6款的罚 |
| |款用此表。此表共4联、企业、监测单位、节能 |
| 注 |管理机构和银行各1联。 |
--------------------------------
198 年 季超定额消耗能源加价收费通知单 表四
---------------------------------------
| 企业名称 | |
|------|------------------------------|
| 耗能产品 | 单位能耗 | 超 耗 能 源 |加 价|
|---------------------------------|收 费|
| |计量| |计量| | | |计量| |扣除客观 |金 额|
|名称| |产量| |计划|实际|名称| |超耗量|因 素 后|(元)|
| |单位| |单位| | | |单位| |超 耗 量|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能源供应 | 企业 |节能| |企业银行帐号: |
| 部门: | 厂长: |管理| | |
| | | | |-----------|
| | | | | 节能管理机构 |
| 年 月 日|签名(章)|机构| 年 月 日 | 银行帐号: |
| (章) |年 月 日|意见| (章) | |
---------------------------------------
注:本通知单一式四份,企业、能源供应部门、节能管理机构、银行各一份。



198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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