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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省级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这两年,前来我省访问的外宾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籍华人逐渐增多,各地、各部门本着“热情友好,多做工作”的精神进行接待,对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接待中也存在着规格过高,要求省级领导同志会见、宴请过多的问题。为了更加妥善地安排好省级领导同志会
见、宴请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的活动,控制接待规格,简化审批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国高级政府代表团、议会代表团、党的代表团以及相当于我省级的代表团或外宾个人来访,可安排省级领导同志会见、宴请。有关会见、宴请事宜,由省外办提出方案并报批。
二、接待相当于我省级以下的外国经济、贸易、科技、文教等方面的代表团和外宾个人,一般均由主办部门的领导同志会见或宴请。如情况特殊,确需省级领导同志会见、宴请,由省外办审核并报批。
三、上述人员来访,由邀请单位或省侨办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如系重要知名人士,或确因工作需要,经省外办(侨办)审核、报批后,可安排省级领导同志会见、宴请,但不得同时请几位省级领导同志出面。
四、要求省级领导同志会见、宴请的报告,要写明来访者的身份、来访人数和来访目的、会见或宴请的时间、地点及陪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告经批准后,主办部门要按礼宾规定作好安排,并及时提供对方有关资料,供领导同志参阅。
五、严格控制会见、宴请的时间。礼节性会见一般控制在半小时以内;宴会一般不超过一个半小时。要严格控制我方参加宴会的人数,坚决贯彻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注意节约。宴请费用由主办部门负担。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各地、市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和华侨等“四种人”,亦可照此精神办理。
省 外 办
省 侨 办




198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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