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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促进全省横向经济联合健康发展,除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和《关于开展省际经济技术协作优惠条件的通知》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再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省、地、市每年都要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物资分配计划中,预留一定的额度用于联合建设项目。
二、联合建设的集体所有制项目的投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专用基金用于联合组织内部的投资,以及用厂房、设备、技术、专利、商标、地皮等折价的投资,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
三、对协作物资需要的运力,有关单位要编制运输申请计划,报有关部门纳入运输计划,予以安排。积极发展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联运。
四、对不实行统一核算处理盈亏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互相提供的产品,凡是属于全国规定征收增值税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在全国未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仍按规定交纳产品税以外,均可以经济联
合组织为单位先实行增值税。由于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形式多、情况复杂,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税务局按增值税规定采用扣税法,扣税范围限于龙头厂购进联合组织的半成品,换算税率确定征收增值税,并报省税务局备案。全国实行增值税时,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集资办电新增的售电量(柴油发电除外)第一年免征产品税,第二、三年减征产品税,减免税到期仍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继续减免。企业还款期间新增利润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减免的各项税款,必须用于归还借款。对水库管理部门和乡村办的小水电站,暂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企业引进外省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基建、改扩建项目的,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归还。省内集资用于技术改造的,其集资借款亦可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集体企业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设备贷款举办的项目,银行贷款
部分经县、市税务机关核实,可以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七、新建一万二千瓦以下的小火电厂,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
八、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对方提供资金、设备,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在按合同偿还期间,新增产品部分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
九、凡外省来我省进行联合建设项目的投资,减半或免征城市建设公共设施配套费。可按规定,经过批准,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十、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十一、经济联合组织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也可以采用其它集资方式筹措资金。集资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社会集资,首先考虑流动资金的需要。
十二、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专业银行可以跨专业、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组织跨专业、跨地区组织银团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所辖的投资公司可以跨地区对联合组织发
放委托贷款和投资,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成员,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向本经济联合组织投资。
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委托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贷款。
十三、银行要按照择优扶植的原则,优先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贷款。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自有流动资金达不到百分之三十的,专业银行可以提供特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其余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可以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中的成员,均可
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对经济联合组织的贷款,坚持谁贷谁还的原则。经济联合组织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十四、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凭证,可由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也可以由信托投资公司、专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信托、投资部门承购包销。保险公司可以开办有关股票、债券方面的责任保险。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的股票
、债券和其他有价凭证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抵押贷款。
十五、我省人民银行系统省、地(市)之间现行的电话汇款方式,定逐步扩大到各地、市、县相互之间。逐步试办区域性的资金清算中心。
本补充意见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198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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