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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地质科学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签约双方),为了共同开发地学研究和对共同感兴趣的题目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进一步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的目的是在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并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为签约双方在地学领域内科技交流和合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条 本议定书包括如下领域内的合作:
  1.区域地质和构造地质,重点为前寒武纪地质;
  2.矿产资源和能源研究,其中包括资源评价;
  3.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探,其中包括航空物探和遥感;
  4.同位素和地质年代学研究;
  5.海洋地质;
  6.水文地质;
  7.矿业技术、矿业政策和矿业管理;
  8.地学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技术;
  9.出版技术。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领域内的合作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1.交换科技情报,包括标本和出版物;
  2.互派科学家和专家;
  3.共同举办讲座、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4.在两国培训研究和技术人员;
  5.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合作与研究;
  6.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代表双方负责协调和组织各有关单位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签约双方指定各自执行本议定书的负责机构。中方为中国地质矿产部外事局,巴方为巴西矿业能源部国家矿业生产局。

  第五条 为了实施本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将不定期举行会议,检查以往的工作,确定今后的活动计划,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巴西举行。会议日期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会议间歇期间,有关本议定书执行的安排,双方执行机构通过书信确定。

  第六条 实施本议定书合作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费开支应制订具体项目计划,规定必需的资金来源。本议定书尚未包括的特殊条件应通过官方途径或两国科技合作混委会商定。
  执行上述有关项目应规定期限、执行日期、交流专家数目以及执行项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签约双方共同商定合作项目费用的责任。有技术人员交流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派出方负担其技术人员的工资和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技术人员在本国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2.联络费用由技术人员自理;
  3.参加人员眷属的费用自理;
  有关资料、专业仪器设备和样品在接待国境内的运费由接待方负担,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自理。

  第八条 必要时,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可共同与第三国合作。
  具体项目和联合考察由双方组织人员和技术力量,确定执行计划。

  第九条 双方应对合作项目的情报、资料和报告保密,并保证所有参加单位均予遵守。合作项目的成果属双方共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发表。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协议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九十天未通过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期五年。
  本议定书终止后,根据本议定书安排的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除非签约双方通过其他形式达成谅解外,应按本议定书的条款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陶 大 钊              塞图巴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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