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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现汇易货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将支持其有关公司在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用现汇易货的方式相互提供以下货物:
  1.中方每年向罗方提供一百万吨原油,罗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同一百万吨原油等值的化肥和其他化工品。
  2.中方每年向罗方提供五十万吨原油,罗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同五十万吨原油等值的钢材和钢管。
  3.双方将支持其有关公司进行其他商品的现汇易货。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相互提供的货物,均按国际市场价格作价,用现汇支付,由两国有关公司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货物品种和规格,将由两国有关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一切未尽事宜,将在两国有关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

  第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国务委员        全权代表政府第一副总理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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