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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7月23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美国新闻总署为代表),以下称“双方”,认识到教育对于促进两国的进步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所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的原则,为了促进两国的教育交流,同意本协议所列的各项教育交流活动。

  第一条 指导原则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平等、互惠和互利基础上对教育领域中进行的合作和交流提供机会。鉴于两国的社会和制度存有差异,双方将根据本国的利益和互惠的原则来安排教育交流活动。接受一方将尽一切可能为教育交流项目的实施提供方便和协助,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保证派出一方在考察和研究方面的要求,按各项目的需要予以满足。
  双方将为促进教育交流目标采取措施。从本协议各项交流活动获得的有关学术资料和情报,可以由参与研究活动的学术机构和个人遵循其本国的正常手续,通过例行途径,向全世界学术界开放。
  一方的接受机构对对方国家提出申请的学生和学者有最后批准权,但是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本协议的各项原则得以实施。
  双方还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原则将是所有官方教育交流活动的出发点。双方同意在承认非官方交流具有独立性的同时,这些原则还应尽可能地适用于两国间的全部教育交流。
  双方将至少以一个年度为期,通过经常地交换信件或其它方式,就各项具体计划达成详尽的协议。

  第二条 人员的官方交流
  双方同意进行以下几类人员的官方交流:
  一、研究学者
  一方可以选派和赞助本国的学者去对方国家进行研究。一方可以挑选和赞助来自对方国家的学者在本国进行研究。学者将被安排到教育研究机构或其它与完成其研究目标有关的机构;经接受国政府的批准,也可从事独立研究。研究范围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二、研究生
  一方可以选派和赞助本国高等院校或相应机构中合格的研究生到对方国家进行获学位或非获学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和研究。一方可以挑选和赞助对方国家高等院校或相应机构中合格的研究生到本国从事获学位或非获学位的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学习的科目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三、教师和讲学人员
  双方鼓励和赞助本国高等院校的教师、讲学人员、教授及其他合格人员到对方国家任教或进行短期讲学。教学和讲学的范围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

  第三条 官方代表团和考察组
  双方同意在教育的各个领域中互换代表团和考察组,其中包括参加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会议和专题讨论会等联席会议。

  第四条 资料交换
  双方同意鼓励和促进两国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学术资料和其它教育资料的交换。资料包括书籍、期刊、专著和视听材料。

  第五条 非官方交流
  双方同意继续鼓励和促进各自国家的教育组织、各级学校、研究机构以及个人之间直接进行教育交流和合作。双方应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对这种交流提供帮助。

  第六条 财务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互换的官方代表团或小组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执行:派出方负担代表团或小组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团或小组在其国内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和事故保险费用。任何超出这两款的费用,将按双方签订的其它书面协议解决。
  二、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官方互派的人员所需各项费用,应按由派出方负担的原则办理。例外情况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富布莱特项目和高等院校校际之间的项目,以及其它议定的项目的经费负担办法,将由双方及参与活动的院校共同商定。
  四、鉴于两国的公、私机构对教育交流活动的支持能力有限,非官方交流的财务规定将由参与活动的机构具体商定。
  五、双方同意本协议所列各项活动的实施应取决于经费的可能性。

  第七条 执行机构
  一、本协议中方的执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美方的执行机构为美国新闻总署。
  二、本协议签订后,将成为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续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第五款的规定而签订的各个官方协议之一。
  三、经双方执行机构同意,两国有关机构或组织的代表将进行互访,以便商定教育交流的具体计划和项目,并讨论教育交流项目的进展、存在问题及其它事宜。会晤地点可由双方商定,在中国或在美国举行。
  四、本协议将取代一九七八年十月双方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互换留学人员的谅解》,并成为两国教育交流的指导性文件。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延长。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舒 尔 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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