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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1985年7月1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确认,两国外交部领事代表团就简化签证手续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对入、出和通过对方领土的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免办签证,并发给双方常驻对方代表机构持公务护照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任职期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
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视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问题的一项协议,并于收到中方复照三十天后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贵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NO.27号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苏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确认,同意大使馆来照的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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