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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3月25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25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斯政府文化代表团(五至七人)访华两周。
  2.一九八五年上半年斯工艺美术展览在华展出三周。
  3.一九八四年中国工艺美术展览在斯展出三周。
  4.一九八五年中国儿童画展在斯展出。
  5.一九八四年中方派三名文物专家赴斯三周考察、鉴定文物。
  6.一九八五年斯方派三至四名文物保护及博物馆工作者来华考察访问三周。
  7.一九八五年中方派一木偶小组赴斯表演并介绍、交流经验。
  8.一九八五年斯方将派木偶小组访华。
  9.中方派佛教代表团(五至七人)访斯。
  10.斯方派佛教代表团(五至七人)访华。
  11.双方互派两名专业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艺术。

 二、教育
  12.一九八四年中方向斯方提供十五名奖学金名额。
  13.一九八四年斯方向中方提供四名奖学金名额。

 三、广播电视
  14.双方互换广播电视节目。
  15.一九八五年斯方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六人)访华一周。

 四、新闻
  16.一九八四年中方派新闻代表团(五人)访斯两周。
  17.一九八五年斯方派新闻代表团(五人)访华两周。

 五、体育
  18.一九八四年斯青少年网球队(五至七人)访华。
  19.一九八四年中国足球队(二十三人)访斯。

 六、费用及其他
  20.派遣国原则上将负担派出的代表团、队的国际旅费,接待国将负担访问团、队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医疗、演出费用;对五人以上的代表团、队双方另行商定。关于展览费用,派出国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受国负担展出费用。
  21.上述项目凡未规定时间和人数者,双方有关部门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罗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 穆 之             胡 鲁 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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