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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严禁船舶违章航行的紧急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严禁船舶违章航行,制止客 (渡)船超额运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特紧急通告如下:
一、一切从事客 (渡)运输的船只,都必须在办理审批、检验、工商登记、参加保险、进行技术船员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养河费、管理费以后,才能从事运输。
二、一切船只,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客 (渡)运输船只的载重量,长江、金沙江、乌江必须在五吨以上;其他河流三吨以上;静水两吨以上。用机器作动力的船只必须双机 (个别经批准使用单机的渡船,亦须配齐浆、篙、纤等人力辅助设备),同时,必须配足救生设备,报经交通主管机关审批经营航线,并
向水上港航监督机关申请,按国家规定检验船只、考试船员,使船只具备船舶证、船员证、船名牌、载重线,否则,不准从事客 (渡)运输。
(二)农用船、保家船等社会散杂船只载重量,长江、金沙江、乌江如在三吨以下;其他河流两吨以下;静水一吨以下,只能自用,一律不准从事社会客、货运输。并限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乡 (镇)申报登记,由乡 (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号,发船只登记证。逾期不登记或
无证的船只,当地政府应予取缔。
(三)大、中型水库开展旅游的船只,除按本条 (一)、 (二)两款办理外,还应根据谁有船、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确定管理船组织和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止违章超载航行。
三、一切从事客 (渡)运输的航运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必须把确保旅客安全放在第一位,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为增加收入、增发资金而不顾旅客安全的违章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一切从事客 (渡)运输的企业和船舶所有者,都必须按船只定额售票。旅客上、下时要清点人数。如因超额售票,导致超载,船长 (驾长)有权拒绝开船,并由客运部门负责动员超额旅客下船,其旅客因此而发生的食、宿费用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客运部门承担,任何单位和
部门都不得强令超额、超载船只出航。
五、各地交通部门要积极发展客运,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遇赶场、集会或观看演出等乘客较多时,从事客 (渡)运输的航运企业和船舶所有人,要增加合格船只,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交通、航 (渡)管等有关部门,维护乘船秩序,避免拥护沉船事故发生。
六、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航管、渡管、航运企业等基层单位,采用标语、广播、专栏等形式,在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向旅客宣传安全知识;宣传超额乘船、违章航行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教育旅客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个别强行无票乘船寻衅闹事者,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七、所有农副业船、保家船等社会散杂船只,要用“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办法,建立乡港航安全联组,分河段管理和设置专、兼职管船员,把分散流动船只的现场安全管理、制止超载等工作,落实到基层和各工种、岗位。
八、一切从事水上客货运输的船只和自用船只及其人员,都必须服从交通、港航监督和公安机关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遵守港航规章,严禁违章航行。对阻挠、谩骂、围攻、殴打交通、港船监督人员者,要严肃处理。
九、凡违反本通告者,由交通、港航监督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扣证、扣船或没收船只的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者,分别由公安、司法机关给予治安或刑事处罚。
十、本通告处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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