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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关于首次进口药品审批问题,卫生部以(85)卫药字第67号文通知各地。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85)卫药字第67号“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使用地方外汇进口药品,须由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进口药品申报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属首次进口的药品,按规定转报卫生部审批。
三、首次进口的药品,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内容外,还须提供该药品在出口国已经注册登记,并允许在出口国市场销售的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等有关资料。
四、《进口药品品种目录》中血液制品、精神药物的进口,按卫生部关于血液制品、精神药物进口管理规定办理。
五、《进口药品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印制。
六、《进口药品品种目录》未收载的品种,一律视为首次进口药品。《进口药品品种目录》由卫生部统一修订,一般每年修订一次。



198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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