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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广州市公安局或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为加强马路两旁人行道的管理,保证人行道畅通和行人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马路两旁的人行道,由所在区政府管理。内街由所在地段的街道办事处管理。
二、由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广州市城乡建委、广州市市政管理局和广州市规划局组成广州市占用道路审批小组。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城建局组成区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区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受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并受广州市占用道路审批小组监督和指导。
三、市区内摆设摊档,今后不准再占用马路或人行道,对已占用马路或人行道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安置、搬迁、拆除。
四、凡确需占用人行道和内街的,应经所在区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审批。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交纳占用道路费,并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五、因敷设管线或基建工程开挖人行道的,除向广州市市政管理局领取开挖道路申请表、交纳路面修复费预收款外,须报经广州市占用道路审批小组审批,及缴交占用道路费,并领取“广州市道路开挖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开挖人行道,或虽经批准,但超期占用或超占人行道面积的,以每天每平方米或逾期一天、超占一平方米,予以罚款五元(罚款应按规定上交市财政局)。对擅自开挖人行道致使路面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赔偿处理,直至追究行
为人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收取的占用道路费,须全额上交市财政局(各区公安分局收取的占用道路费,先全额上交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上交市财政局)。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临时占用人行道的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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