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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关于修订南京市乡镇村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市经委


最近,我们对一九八四年乡镇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作了一次较全面的调查,发现一些问题,对发展生产、搞活企业影响较大。为了进一步摆正利润分配中的“三者”关系,确保我市乡(镇)、村企业稳步持续地发展,现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乡镇企业的情况,并与各
县区主管部门共同讨论研究,重新修订了《南京市乡(镇)、村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全文如下:
一、根据中央和省有关乡、村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南京市乡(镇)、村企业的利润分配,实行税前利润百分之十和税后利润的“一、三、六”的分配比例,原来规定的“四、三、二、一”的利润分配比例,立即停止执行。企业实现的利润,在归还专项贷款和提取企
业基金后,按税前百分之十提取,用于补助社会性的开支,可不列入上交,也不参加利用分配,不得超支。如开支尚有结余,可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税后净利润中上交给乡(镇)、村百分之十,由乡(镇)、村统一使用,除此以外,乡(镇)村不得再向企业作任何费用摊派;集中到乡
(镇)、村工业办公室或工业公司百分之三十,其中要有三分之二用于新工业项目投资、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弥补少数企业的亏损,余下三分之一一般用于支农奖金;企业自留百分之六十,主要用于充实企业的更新发展基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其中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应控制在税后利润的

百分之十,企业领导人的奖励根据工作情况可略高于职工奖金的平均数。
二、超额完成承包利润指标的利润分配,职工的奖励和福利基金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利润部分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企业领导人的奖金最多不得高于职工奖金平均数的百分之三百。
三、关于减免税金、计税工资和奖金税交纳的问题。国家对乡(镇)、村企业减免的工商税、所得税和计税工资的结余,只能用于充实企业更新发展基金和流动资金,不得作为利润参加分配更不得上交乡(镇(、村和工业办公室或工业公司。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和奖金税,必须在提
取的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基金不准超支。如有违反者,应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多发的奖金。
四、企业利润不得有水份,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提留和摊销各项成本费用,不得搞虚假利润。企业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设备贷款,在实现利润后应按规定在税前归还,设备贷款未还清前,企业可不上交利润给乡(镇)、村和工业办公室或工业公司。
五、关于企业利润分配审批权限。利润分配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乡(镇)办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县乡镇工业局、区计经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村办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乡(镇)工业办公室或工业公司 批准后方可实行。
六、以往有关乡(镇)、村企业利润分配的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同或有所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请各级农行按《规定》监督执行。凡违反《规定》者,开户行(社)要实行必要的信贷制裁,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精神如无不当,请批转各郊区、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198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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