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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水库移民、边民实行定期粮食价差补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据一些地方反映,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下达后,由于粮食实行比例收购价,国家供应农村的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以致使水库(水电站、下同)移民、边民缺粮户增加购买口粮的开支,要求国家给予粮食价差补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为了照顾水库移民和边民目前生活上的困难,决定对这部分群众实行粮食价差定期补贴,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水库移民、边民【指我区七个县(市)中越边境20公里范围内的边民,下同】按口粮定量标准计算,由于自产粮食不足,需向粮食部门购买部份口粮的,因粮食实行按比例收购价供应所增加的价款,分别由工程单位、水电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在限期内给予粮食价差补贴。补贴期
限三年,即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享受补贴范围:凡属水库移民、边民按照粮食部门的规定,需要供应口粮的缺粮人口,可享受此项补贴,有些水库移民和边民虽属缺粮人口,但家庭经济收入较多,困难少的可少补,不困难的可不补。
三、补贴资金来源:属于在建水库(水电站)工程的移民,投产前由工程单位从工程投资的水库(水电站)移民安置经费中安排;已建成投产的中央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水电站移民,由水电企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水电部、财政部(81)电财字56号文件等通知规定,从每发一度电增列
成本一厘钱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专项经费中缴给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地区管理的水电企业则缴给地区财政局安排给安置移民的县(市),其他水库移民和边民所需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市、县自己解决,对于水库移民和边民较多,解决这个问题确有困难的县,由自治区适当补助,具
体补贴的数字,由区财政厅同时另文下达。
四、补贴 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召集粮食、民政、水电、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根据移民、边民的每户人口、自有粮食、缺粮数量等基本情况,核定补贴金额,一年核定一次,一般不宜发放现金到户。具体补贴做法由县(市自行研究决定。但不论采取哪种补贴办法,都应当
做到补贴的要及时补贴,不该补贴的不予补贴,使水库移民和边民真正得到实惠。
五、要认真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对水库移民和边民实行定期粮食价差补贴 ,是人民政府对他们实行特殊临时照顾,由于水库移民和边民点多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加强领导,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县(市)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依靠
乡村干部,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做好。目前,水库移民和边民由于自然条件较差等方面原因,生产、生活上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各地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精神,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注意及时发放救济款物;水电工程和水电部门等单位掌握的水库移民经费,要按规定及时拨
给;要贯彻自力更生的精神,克服单纯依赖国家的思想,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他们制订生产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早日做到经济自给有余,尽快改变贫困面貌。



198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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