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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85)字第43号《关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如何予以纠正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来函请示的问题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
或者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再审,不应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决定再审的裁定,无须撤销原裁定.经再审后,确定撤销原裁定的,即应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确予以撤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198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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