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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报告
目前,我区各地正在贯彻执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我区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企业,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国发【1985】10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公司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1、公司登记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凡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对行政性的公司,不予登记,已登记的,要收回营业执照。对政企一时难以分
开,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可暂予登记,发临时执照,限期一年。以后政企分开,成为经济实体,具备公司条件的,再发正式执照。
2、设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要按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国发【1982】45号),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应报国务院审批。全国性公司的分公司,应任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国家工商局核发的的全国性公司的《营业证书》,
以及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司的书面通知,向自治区工商局申请登记。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批。
3、没有分公司机构,只有经销门市部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不得设立总公司。
4、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各部门之间开设的联营、合营公司,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公司条件并报有依法联营的协议书(合同),方予登记,否则不予登记。
5、个体经营者,合作经营组织,不得单独开办公司,公司不得由个人进行承包。
6、公司章程是公司履行法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制订。公司申请登记时,必须报送公司章程。其章程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机关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的条款,登记机关有权令其改正,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修改章程,必须经其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7、公司(含各类企业)申请登记时,注册资金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并提交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没有资信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国营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可以包括地方财政拨款、银行的定额贷款和企业的积累资金。
二、清理整顿公司的重点和政策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全民、集体、个体(含合作经营组织)所有制性质的公司,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要重新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合格者,给予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清理整顿的重点应抓住“四无公司”(即皮包公司),纯商业性贸易公司和打着科
技、咨询服务公司的招牌从事经商或有违法活动的公司,以及给个人承包经营的公司。
在清理整顿公司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该保留的保留,该处罚的处罚,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对那些生产型公司,以农工为主兼营商业的农工商联合公司,以工为主兼营贸易的工贸公司,以
咨询服务为主的经济、技术服务公司等,在坚持开办条件的基础上,只要没有违法活动的,就要保护,保证其健康发展,有违法行为的要按有关政策处理。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下列各行业公司的登记意见是:
1、国营食品、水产、蔬菜等公司在国家对农副产品取消统派任务后,仍应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物价,不能随意改行。在坚持原主营的基础上,如经营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兼营其他行业的商品。
2、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系乡镇企业的生产主管部门,负有为所属企业组织原材料供应,推销产品等任务。县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成为经济实体,符合公司条件的给予登记,乡以下的乡镇企业,不具备公司条件的,可办供销经理部。
3、对于以买卖土地为业的房屋开发公司一律取缔,不予登记,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插手经营。城镇建设所需用地,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3】91号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办法》执行。①对于以“房屋开发公司”为名,不
从事商品房经营,实际转手买卖土地,从中牟利的,应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纠正后方予登记。对于经各级政府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开发公司,符合公司条件的给予登记。
4、国营工业、商业企业为安排待业青年开办的集体商业企业,其资金、人员要与国营分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国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国家的资金、场地、设备、人员等开办集体性质企业或把计划内的商品转为议价销售,国营工厂为销售完成国家计划后产品
或国家不收购的产品,可以开办“三销”(自销、展销、试销)门市部但不得开办集体性质的商业公司。
三、公司开办的条件我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企业,加强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中,对各类公司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有的低于《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最低限额,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即生产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
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
以“商场”、“商行”命名的企业,以及从事经营性业务的各类“中心”。自有流动资金的最低限额,比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中心、商场、商行和咨询、服务性公司的经营场地和固定的从业人员,按桂工商企字【1985】231号文规定办理。
四、监督管理的措施
1、实行公告制度。对公司开业、歇业以及变更登记事项等,由登记机关利用报刊向社会进行公告。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经核准登记的公司,将由国家工商局统一进行公告。
2、建立年检注册制度。公司经核准登记后,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填报年检注册书。经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年检注册证,准予继续经营。
3、按注册资金的比例收取开办登记费,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后新开办的公司,以及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登记已满五年需要重新登记的公司,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开办登记费,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一亿元部分不再交纳
开办登记费。公司经核准后申请追加注册资金,追加部分按千分之一交费。
4、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清理整顿公司的领导
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领导小组,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地进行清理和整顿。企业的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都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区分行联合下发的桂工商企字【85】225、261号文件,做好出具资信证明和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审核的工作,共同完成清理和整顿公司的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权应相对集中。基层工商所系市、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等应统一由市、县工商局领导和管理,不能下放到区、乡、镇。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①1988年1月8日自治区人大党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自治区过去颁布的有关土地管理规定,凡与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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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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