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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改革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会议”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九月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郑州联合召开改革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会议,现将领导同志的讲话和经过修改的会议文件,随文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这会议,是继一九八四年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之后,又一次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涉及资金、计划、会议、发行、统计等各方面,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望两行加强协作,认真总结经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两总行;同时加强与其他专业银行的联系,取得支持,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和〔1985〕51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工作的统一管理,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要全额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在
宏观上把资金管住,在微观上把资金搞活,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落实各级银行的经济责任制,把建设银行办成真正的经济实体。现根据建设银行的特点,对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建设银行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现金收支计划,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由建设银行总行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经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核定建设银行分项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差额计划,并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组织执行。
各级建设银行编制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在报送上级行的同时,要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第二条 凡建设银行办理的下列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必须全额划缴人民银行。
1.中央、地方财政基建“拨改贷”基金,用于贷款后的结余;
2.中央、地方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用于拨款支出后的结余;
3.中央、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基金,用于贷款后的结余;
4.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用于贷款后的结余;
5.中央、地方建设单位预算资金存款;
6.集中上交财政资金。
第三条 凡建设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包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和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信托存款和其他存款,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比例,在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后,连同自有资金,属于建设银行的信贷资金,作为发放贷款的营运资金,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计划,自主经营。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应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将原在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结清,转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建设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及计划单列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应在同级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贷款户
、临时贷款户;分行以下各支行,在当地或就近的人民银行只开立存款户;各级行的资金调拨和用款,一律在存款户中办理,不准发生透支。
第五条 建设银行在转到人民银行开户的同时,应建立与其他有关银行的同业往来关系,办理同城结算、异地跨系统结算、委托代办现金收付等资金往来清算,以及相互拆借资金。做到互助互惠,相互融通,搞活资金。
第六条 建设银行应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其范围和缴存方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划缴的财政存款,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前四项的存款,由财政拨入资金的行办理全额划缴,即中央财政拨给的资金结余由建设银行总行划缴;省市级财政拨给的资金结余由建设银行分行划缴;地(市)、县财政拨给的资金结余由建设银行地(市)、县支行划缴。属于其他的财
政性存款,由各级经办行办理全额划缴。在划缴的财政性存款中,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前四项的资金结余,合并计算缴存金额,但累计支出数和贷款余额不能超过累计拨入资金数,如发生支大于收,对超支部分,人民银行在调整时不予垫支。
应缴存的企业存款(包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和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信托存款和其他存款等一般存款,一九八五年暂按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由各级经办行向人民银行缴存。
上述划缴、缴存存款范围的具体科目,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及附件。
2.缴存和调整的时间,建设银行总行和省、地(市)、县分、支行(含城市办事处),以及县城以外在人民银行单独开户的行处,每旬调整一次,县城以外不在人民银行单独开户的行处,每月调整一次。总、分行在旬后八日内、其余行处于旬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或代办人民银
行帐务的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如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可以顺延。
3.对应缴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如因资金不足发生欠缴,按规定对欠缴金额每天以万分之二计收罚息。
第七条 建设银行经办的财政基建“拨改贷”资金和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必须坚持实拨实存、先拨后用、存大于支的原则,不得挤占信贷资金。
第八条 各级建设银行办理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包括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监督,按批准的计划用款。
第九条 为了把全国信贷收支、货币发行控制在计划以内,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建设银行总行的年度存差计划(即 资金来源大于资金运用向人民银行的存款),或借差计划(即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向人民银行的借款),均为指令性计划,存差必须完成,借差不得突破。
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存差或借差计划,建设银行总行要逐级落实,并将分地区的存差或借差计划报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人民银行分行监督执行。
若全国建设银行总算帐为存差计划时,存差计划的分行,要按计划将资金上缴建设银行总行;借差计划的分行,其所需资金由建设银行总行通过资金调拨自行解决,人民银行不借给计划内贷款。若全国建设银行总算帐为借差计划时,存差计划的分行,要按计划将资金上缴建设银行总行
;借差计划的分行,其所需资金首先由建设银行总行通过资金调拨给予调剂,不足部分,由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达贷款通知书的额度,给予计划内贷款。
第十条 建设银行总、分行要加强对所属行处的资金调度,抽多补少,灵活调拨,保证正常业务周转和支付存款的资金需要。人民银行各级行处要加速凭证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专业银行的资金调拨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以后,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核贷给建设总行一定数额的业务周转金,年中转使用,年末不得用于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在执行年度信贷计划过程中,由于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和资金调拨未达等原因,出现资金短缺,周转不灵,人民银行总、分行可按规定给予临时贷款,也可由建设银行向其他专业银行拆借。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银行十一月一日在人民银行开户后,应根据十月三十一日有关各科目的存款余额,按照缴存存款的范围、比例和时间,总、分行于八日内、其余行处于五日内,向人民银行办理第一次划缴财政性存款和缴存一般存款的手续。
建设银行总行和分行在办理第一次缴存存款以前,应对所属行处的资金余缺进行算帐,并及早调度资金,以保证足额缴存存款和对外业务的正常支付。建设银行在办理第一次缴存存款时,个别行处确因上级行调拨资金未达而不能按期足额缴存,对欠缴的部分,可以延期补足,免计罚息
,但最迟不得超过第二次调整日。从第二次缴存起,即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对建设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存款(包括缴存的一般存款)利率为月息三厘六,划缴的财政性存款不计利息;业务周转金贷款利率为月息三厘六,计划内贷款利率为月息三厘九,临时贷款利率为月息四厘二。在执行中,人民银行总行
根据调节资金的需要,可以调整上述利率。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要逐步建立本系统的现金业务库,直接向人民银行的发行(保管)库提取现金,自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在向人民银行的发行(保管)库提取现金时,存款户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目前尚无条件自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行处,可仍然委托其他专业银行代办,各专
业银行应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拨,应通过人民银行的联行办理。建设银行为开户单位办理异地汇款项,如果汇出、汇入单位都在建设银行开户,要通过自己的联行直接办理;如果汇入单位在异地的其他专业银行开户,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可通过自己的联行“先直后横
”;如果汇入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而当地未设建设银行机构的,需由汇出方的建设银行委托其他专业银行转汇。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银行必须结合国民经济情况,按月、按季、按年检查分析信贷、现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综合反映,并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向同级人民银行报送信贷、现金收支统计表、资金平衡表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总行应根据《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1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全行信贷资金管理,按照在宏观上要管住、微观上要搞活的精神,落实各级行的经济责任,充分发挥各级行管好用好信贷资金的积极性,努力吸收存款,保证计
划内项目资金供应,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基本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计划单列的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借实存、存差上缴”的办法。
统一计划。各分行的全部信贷收支(不含财政拨、贷款部分,下同),必须纳入全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计划,在总行批准的计划内,积极吸收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保证计划的实现。
分级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明确各级行管理信贷资金的权限和责任。各分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所属行实行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各行管理信贷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差额控制。总行根据国家核定的信贷计划和各分行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核定各分行年度存差或借差额度。在信贷差额控制计划范围内,多吸收的存款和其它资金,可以按照各个时期的国家金融政策和原则掌握运用,少吸收存款则要相应减少贷款。
实借实存。计划为借差的分行,按照核定的借差计划向总行或人民银行分行借款,逐级调拨给地、市(州)管辖行和经办行(以下简称基层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内支用。
存差上缴。计划为存差的分行,按照总行核定的存差计划,分月将资金上缴总行调度给借差行使用。
第三条 信贷计划管理
一、信贷计划管理范围。信贷资金来源包括:各项存款、自有资金、当年结益、其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缴存人民银行存款、业务周转金、库存现金、当年结损、其它。资金来源大于资金运用的差额为存差,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的差额为借差。
二、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各分行要按照总行规定的表式编制年度信贷计划报送总行,同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建设银行信贷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由总行审批下达,并抄送人民银行总行。存差和借差均是指令性计划,存差计划必须完成,借差计划不得突破。总行下达的存差计划,即
分行应缴存总行的信贷资金额度;下达的借差计划,即分行向总行或向人民银行分行借款的额度。
三、固定资产贷款的控制。基本建设贷款,要按照国家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更改措施贷款当年核定的新增余额计划不得突破,多收回的贷款可以周转使用。
四、由总行直接安排计划的供应资金的贷款,包括: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煤代油专项贷款、中央部门委托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等,按总行下达的贷款计划执行,不得突破。总行将计划下达给分行,由分行转发基层行处,据以逐级请领资金。
五、计划的调整。在年度差额计划核定后,总行戴帽的基本建设贷款和其它贷款项目,实际下达的贷款计划大于或小于原计划的,以及增加和撤销项目的,一律作为自动调整计划处理,相应增减存、借差额度。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年度收支计划需要调整时,分行应书面向总行报告详细
情况和原因,由总行审定后系统内调剂。
第四条 资金管理
根据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的待点,对不同渠道的资金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财政资金实行实拨实存,先拨后用的原则。对承办的财政拨、贷款,各行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旬向同级财政部门请领资金(旬初应领足本旬实际需要的拨、贷款资金),按照资金调拨的规定,逐级调拨给经办行使用。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要分别核算,互不
挤占。为了保证合理供应资金,各行要注意控制拨、贷款支出,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如果出现财政资金大于存,应即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归垫。
二、人民银行委托的专项贷款,哪一级行委托的,即由哪一级人民银行供应资金,先拨后贷,具体办法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
三、由总行直接供应资金的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煤代油专项贷款、中央部门委托贷款等,由基层行根据贷款项目用款进度,按照资金调拨办法,自下击上申请,自上而下调拨资金。
四、除以上三种资金外,其余的信贷收支都要纳入各行差额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加强计划管理。
为了保证实现年度差额计划,有计划的组织吸收存款,合理的安排贷款支出,总行对各分行逐季下达信贷收支控制指标。各分行应据此并结合当季情况编制季度分月信贷收支实施计划,报经总行综合平衡后,核定各行委度分月的上缴存款或借款(包括季节性临时借款)的额度。存差行
应按核定的计划及时向总行缴存存款,以便总行调剂给借差行使用。借差行应按照核定的借款计划,分次向总行借款,下拨给基层行使用。
全国建设银行成为借差行以后,各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借款计划,向人民银行分行办理借款,在核定额度内按实际需要借款,调拨给基层行使用。
信贷资金必须做到及时调拨,抽多补少、灵活调度、相互调剂。
1.各级行在日常工作中要周密计算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差额,灵活调度资金、保证供应。在保证存款提取和计划内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多余的存款及时上缴分行。各行在人民银行存款户的资金超过核定的业务周转金部分,应无条件的服从上级行调度。
2.各行在执行年度计划过程中,如出现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造成资金短缺,可由总行给予不同期限的临时借款。各分行可通过编报季度实施计划向总行说明情况,提出申请。此项借款应按期逐步归还总行。
3.各分行在执行计划中遇有紧急用款资金不足,又来不及向总行请调资金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办理临时借款,或由用款行就地向其它专业银行拆借资金。各行信贷资金暂时有余,在不影响单位用款和上缴存款的前提下,也可向其它专业银行短期拆放资金。
第五条 缴存存款的管理
应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要按照规定全额划缴;各行吸收的企业存款、信托存款和其它存款,要按照规定的比例(一九八五年暂按30%),缴存同级人民银行。缴存款的详细内容和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业务资金帐务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业务周转金的核定
为了保证计划内项目用款,保证企业提取存款,考虑资金调拨在途占用,以及办理现金业务等需要,各级行要在人民银行存款户保存必要的业务周转金。业务周转金由总行按照业务量大小、营业机构的多少和交通通讯条件等核给分行,由分行逐级分配给基层行。此项周转金,各行在编
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时,按核定额度列入资金运用方轧差,即对存差行相应减少存差,对借差行相应增大借差,但年终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户全额保留,不得用于扩大贷款规模。
第七条 银行存、借款利率的管理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存款和借款实行不同的利率。
1.划缴人民银行的财政性资金不计利息。
2.缴存人民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和在人民银行存款户的存款利率均为月息三厘六。
3.人民银行借款利率:核定的周转金借款月息为三厘六;计划内借款月息为三厘九;临时借款月息为四厘二。
4.与其它专业银行之间拆借资金的利率可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商定。
5.建行内部利率:存差行上缴总行的资金,总行实贷给借差行的资金,调拨资金中业务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差额以及联行相互占用的资金,一律按月息三厘九计息。临时借款月息为四厘二。
第八条 对经济特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资金管理
一、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和海南岛,现有的信贷资金和所吸收的存款全部留给特区行使用;这些地区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利率政策,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办法执行。
经济特区行的资金调度,仍由省分行负责。
二、对少数民族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总行在核定差额计划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
一、各行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必须按月检查,按季小结,按年总结。分析检查内容,包括信贷收支计划执行的好坏,主要存款与贷款增减变化的主要特点与原因,以及当地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银行信贷变化的特点和趋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除
定期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外,还要对重大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专题分析。
二、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和信贷收支统计报表,各级行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上级行,同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报表格式、指标内容和报送时间由总行另行规定。
三、计划单列市分行的信贷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信贷收支统计报表等,可同时上报总行和省分行。为简化工作,有关省分行在总行报送上述计划和资料时,可以不再汇总。
第十条 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一、各级行都要实行行长负责制,由主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抓信贷资金管理,一支笔批计划,亲自掌握本地区经济动态和本行资金活动规律,及时捕捉信息,作出决策。
二、各级行都要建立由行长亲自负责,每旬组织有贷款、会计和计划等业务部门参加的资金调度会议,进行资金收支匡算,预测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信贷资金变化趋势,平衡有关资金余缺问题,确定旬资金调拨计划。
三、在行长统一领导下,各专业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管好用好信贷资金。
1.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发资金,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编制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存款和贷款计划,评估审批贷款项目,负责掌握和提供经办单位的存款和用款信息,按旬匡算收支数字。
2.会计部门负责业务资金的核算,匡算内部往来资金和联行汇差,管理资金调拨旬报,请领财政资金,办理资金调拨,缴存款及资金划拨等业务手续。
3.计划部门负责信贷收支的综合平衡,编制、审批、调整年度和季度信贷计划,管理信贷差额指标,控制投放规模,编报信贷收支报表,检查、分析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对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帐务处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建议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目帐户
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纳入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以后,人民银行应启用以下科目并设置相应帐户。
(一)“建设银行往来”科目,按存、贷款的内容和性质设置以下帐户:
1.存款户。建设银行的各级行处,应在同级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先存后用,不得透支。凡建设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领取和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的清算,以及系统内的业务资金调拨等,均通过本户核算,余额反映在收方。
2.计划贷款户。建设银行总、分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额度内,向人民银行办理的计划内贷款,通过本户核算,余额反映在付方。
3.临时贷款户。建设银行总、分行因临时发生的资金需要,向人民银行总、分行办理的临时贷款,通过本户核算,余额反映在付方。
4.周转资金贷款户。人民银行总行贷给建设银行总行的一次性业务周转资金,通过本户核算,余额反映在付方。
本科目对存、贷款户的收、付方余额,应双方反映。
(二)“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按建设银行划缴财政性存款设置财政性存款户。财政性存款划分甲、乙两类,均在一个财政性存款户核算,余额反映在收方。
(三)“建设银行缴来一般存款”科目,按建设银行缴存一般存款设置一般存款户,余额反映在收方。
建设银行的帐户,应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开立。如当地无人民银行机构,又无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建设银行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可由建设银行的管辖行代为办理;也可在省内就近的人民银行或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专业银行开户。
建设银行总、分行按规定办理的贷款,均应转入存款户后,再行使用。
二、缴存存款
(一)缴存范围。建设银行办理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和拨改贷款基金的结余、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和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的结余为甲类;建设单位预算存款和集中上缴财政资金等为乙类。甲、乙两类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应全部划缴人民银行。
建设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包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待转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其他存款和信托存款,为一般存款,一九八五年暂按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人民银行缴存。缴存范围详见附。
(二)缴存单位。各级建设银行应划缴的财政性存款,按照拨款基金和存款在哪一级行,就由哪一级行缴存的原则,对于各级财政拨存资金、基建拨改贷基金、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和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分别由建设银行总、分行或地市行根据汇总全辖项目电报所列支出数或贷款数,
进行轧抵后,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缴存。县级财政拨给建设银行县支行的上述资金、存款与支出数轧抵后,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缴存。非财政委托贷款基金也按以上缴存原则和办法缴存。其余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均由各级建设银行直接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缴存。 不在人民银行单
独开户的建设银行,其应缴存的存款,由其管辖行汇总缴存。
(三)缴存时间。建设银行总、分行和城市分、支行、中心支行(包括营业部和城市办事处)以及县支行每旬调整一次;县城以外不在人民银行单独开户的行处由其管辖行每月汇总调整一次。总、分行在旬后八日内办理,其余行处在旬(月)后五日内办理,如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可顺
延。
(四)缴存方法。根据旬(月)末的资金平衡表,编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财政性存款(甲、乙类分两部分填写)和一般存款分别填制缴存(调整)存款划拨凭征。
建设银行各级行划缴(调整)属于财政性存款甲类资金时,如果财政拨存资金、基建拨改贷款基金、财政委托贷款和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在减除汇总辖属拨款累计支出和贷款余额后,发生付方余额,即为超支,不论超支金额多少,缴存存款都以“0”计算,不得以财政性存款乙类
资金进行轧抵。建设银行划缴财政性存款和缴存一般存款,除不划分缴存和调整余额的起点外,其余帐务处理与对其他专业银行的处理手续相同。
(五)欠缴处理。建设银行对应划缴和缴存的存款,如发生存款户资金不足,无法足额缴存时,应分别填制本次能缴存金额的划拨凭证和欠缴凭证,人民银行按规定对欠缴的金额和天数以每日万分之二计收罚息。
三、汇划款项
(一)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的调拨
建设银行系统内的业务资金调拨(包括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和联行资金),应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划拨。人民银行在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存款户中办理收付。
(二)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
建设银行应与其他专业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关系,相互在同业往来科目设置相应帐户,办理同城结算、异地跨系统结算、委托代办现金收支业务等的资金清算和划转,以及办理相互拆借资金。有关同业往来资金的清算和利息的计算,均按当地各专业银行商定的规定办理。
(三)建设银行结算资金的划拨
1.同城银行开户单位与同城各行处(含各专业银行)开户单位之间的结算资金往来,按当地规定办理。有同城票据交换的,建设银行应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按当地规定的清算内容、范围、方法、场次和时间进行票据交换。其票据交换的差额通过同业往来帐户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
户清算;当地无票据交换的通过同业往来帐户清算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划转。通过人民银行存款户清算的,人民银行不能垫付资金。
2.异地结算
收付款单位都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异地结算,通过本系统的联行划拨。对于跨系统的异地结算,由于建设银行现行的联行制度与其他专业银行的做法不同,建设银行与其它专业银行目前不采取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的做法,暂采用以下办法办理:收款单位在异地的其他专业银行开
户,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通过建设银行本系统的联行“先直后横”,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按同城结算的划款方法,将款项划给有关专业银行收入收款单位帐户;收款单位所在地无建设机构的,通过有关专业银行“先横后直”办理转汇。转汇的资金通过同业往来帐户清算或通
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划转。
其他专业银行与建设银行发生跨系统的结算款项划拨时,也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3.对于异地跨系统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有关结算凭证,建设银行与其它专业银行之间,均可相互交叉寄发。对于款项划回的帐务处理,应按照上述第2点办理。
对于跨系统结算业务的邮电费、手续费收入,各自列帐,以简化跨系统之间帐务划转手续。
四、现金收付
(一)建设银行自行建立业务库,直接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应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向专业银行代理的发行保管领取或解缴现金。在领取或解缴现金时,应填制现金支票或现金交款单,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中办理收付。人民银行的会计帐务处理和发行基金处理手续,与对其他
专业银行的办法相同。
(二)目前暂无条件自办现金出纳业务的建设银行,其现金收付,仍委托其他专业银行代办的,双方银行均以“同业往来”科目核算,有关委托代办的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做法办理。
五、利息计算
建设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的财政性存款,不计利息;往来科目的存款户和缴存的一般存款户以及周转资金贷款户,按月息三厘六计算;计划贷款户,按月息三厘九计算;临时贷款户按月息四厘二计算。以上均由人民银行按季结息。
六、帐户划转
(一)建设银行在专业银行的存款帐户,截至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营业终了后停止收付,于十一月一日开业时办理清户手续,划转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同时,与原开户的专业银行或有关的专业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关系,开立同业往来帐户。在划转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前,双方应
及早进行对帐,发现不符,必须查对一致,月末帐务尽可能轧入当月帐内。帐户结清后,原开户行对建设银行的未达帐务,当地有票据交换的,向建设银行提出票据清算,没有票据交换的,通过同业往来划转建设银行。
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建设银行原开户行,对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计息积数,同时移转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在十二月二十日结息时,按月息一厘五计付利息。
(二)各级建设银行的存款帐户划转人民银行开立后,对于应划交的财政性存款和缴存的一般存款,总、分行应于十一月八日前,其余行、处应于十一月五日前,根据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有关缴存科目余额,办理第一次缴存。在此之前,建设银行各级行对于该缴存的存款总额,
应通过上级行调拨业务资金,及时予以拨足。个别行处由于资金调拨的原因,不能全额交存时,对不足部分按照欠缴办法办理,最迟于第二次调整日予以补足,对于第一次欠缴部分,免计罚息。
(三)原建设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在划转建设银行帐户的同时,根据上期(城市行十月二十日、县支行九月三十日)已划缴人民银行的建设银行往来科目余额,单独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由人民银行全额给予调减。原建设银行开户的专业银行在调整十月下旬的
财政性存款时,不再包括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存款余额。

附:建设银行划缴(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的范围

─────┬───────────────┬────────────
缴 存 │ 包 括 会 计 科 目 │
存 款 ├──┬────────────┤ 备 注
类 别 │代号│ 名 称 │
─────┼──┼────────────┼────────────
│101 │中央财政拨存资金 │
一、财政│ │中央基建支出累计 │付方余额应轧减
│ │中央地质勘探支出累计 │付方余额应轧减
性存款 │108 │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付方余额应轧减
│431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 │
(甲类)│432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406 │中央基建临时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435 │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 │
│436 │清理拖欠设备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451 │中央(财政)委托贷款基金│
│452 │中央(财政)委托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121 │地方财政拨存资金 │
│ │地方基建支出累计 │付方余额应轧减
│ │地方地质勘探支出累计 │付方余额应轧减
│ │地方机动财力支出累计 │付方余额应轧减
│ │地方挖潜改造支出累计 │付方余额应轧减
│138 │地方上年度拨款支出 │付方余额应轧减
│441 │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 │
│442 │地方预算基建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444 │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453 │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基金 │
│454 │地方财政委托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406 │地方基建临时贷款 │以上科目如发生付方合
│ │ │计余额大于收方合计余
│ │ │额时缴存款数应调整为
│ │ │零,不能出现付方数
─────┼──┼────────────┤
二、财政│201 │集中上交财政资金 │
性存款 │211 │中央建设单位预算存款 │
(乙类)│213 │地方建设单位预算存款 │
─────┼──┼────────────┤
│215 │中央地质勘探单位存款 │
三、一般│217 │地方地质勘探单位存款 │
│219 │中央待转自筹基建存款 │
存 款│221 │地方待转自筹基建存款 │
│223 │中央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225 │地方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227 │中央更新改造资金存款 │
│229 │地方更新改造资金存款 │
│231 │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 │
│233 │中央国营建安企业存款 │
│235 │地方国营建安企业存款 │
│237 │集体建安企业存款 │
│239 │中央开发承包企业存款 │
│241 │地方开发承包企业存款 │
│243 │中央基建物质供销企业存款│
│245 │地方基建物质供销企业存款│
│247 │中央专用基金存款 │
│249 │地方专用基金存款 │
│251 │单位借入资金存款 │
│253 │外埠汇入采购存款 │
│261 │其他资金存款 │
│271 │信托资金存款 │
│437 │煤代油基建贷款基金 │
│438 │煤代油基建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451 │中央(企业)委托贷款基金 │
│452 │中央(企业)委托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455 │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 │
│456 │地方其他委托贷款 │付方余额应轧减
─────┴──┴────────────┴────────────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业务资金帐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现将我行业务资金的帐务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帐户的开立
(一)建设银行各级行处,应分别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1.存款帐户
(1)存款户。建设银行各级行的业务资金,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代理人民银行的专业银行,下同)开立存款户,先存后用,不得透支。用“502人民银行往来”科目核算。
(2)财政性存款户。建设银行各级行处,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存入本户。用“504存人行财政性存款”科目核算。
(3)一般存款户。建设银行各级行处,向人民银行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一般存款,存入本户。用“506存人行企业性存款”科目核算。
2.借款帐户
(1)计划借款户。总、分行专用帐户,核算总、分行向同级人民银行借入的计划内借款。
(2)临时借款户。总、分行专用帐户,核算总、分行向人民银行借入的临时借款。
(3)周转资金借款户。总行专用帐户,核算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借入的周转资金。
以上三个“借款户”用“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科目核算。
(二)为便于与其他专业银行办理资金结算,各级处可以在当地其他专业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关系,各行应根据转划款项和代办现金的用款情况,从人民银行存款中划转一部分资金存入同业往来户备付。同业往来户分别用“508工商银行往来”或“510农业银行往来”科目核算。
(三)县城以外的行、处,当地无人民银行机构的,可以不单独在人民银行开户,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往来,由其管辖行代为办理,其结算业务通过同业往来办理资金收付;也可在省内的就近人民银行开户。
二、缴存存款的核算
(一)缴存范围和比例,建设银行办理各级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结余和基建拨改贷基金结余、财政委托贷款基金结余、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结余(以上为甲类)以及建设单位预算存款和集中上交财政资金存款(以上为乙类),为财政性存款,全部缴存人民银行。
建设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其他存款和信托存款等,为一般存款。一九八五年暂按30%缴存人民银行。
缴存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详见附一“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
(二)缴存单位。建设银行各级行处应缴存的财政性存款,按照拨存在哪一级行,就由哪一级行缴存的原则,对各级财政拨存资金、预算基建贷款基金、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和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等 结余,由同级建设银行缴存,其余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由各级行处直接向开户的
人民银行缴存。
煤代油基建贷款基金结余和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委托贷款基金结余,由管理贷款基金的行缴存。
县城以外,不单独在人民银行开户的行处,由其管辖行代为缴存。
(三)缴存调整时间。建设银行各级行处每旬缴存(调整)一次;县城以外不单独在人民银行开户的行处每月由管辖行缴存(调整)一次。总、分行在旬后八日内办理;其余行处在旬(月)后五日内办理。如遇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可顺延。
(四)缴存(调整)方法。根据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科目余额表计算,各科目余额和总数计至角分,缴存(调整)存款余额计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计算缴存甲类财政性存款时,如果发生支出大于拨存资金的情况,不论超支多少,都以“0”计算(即不再缴存),不能以乙类财政性存款的应缴数抵补超支,但对上期已缴存的甲类财政性存款应填制凭证调整(减)。
缴存(调整)存款的处理手续如下:
1.第一次缴存存款。各级行处按规定时间,缴存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应根据资金平衡表有关科目余额和汇总全辖项目电报所列支出数和贷款数,填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二份,然后分别填制“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附二)”和“缴存(或调整)一般存款划拨
凭证(附三)”各四联,这四联是:

第一联 收入凭证 缴存行(建行)代收方记帐凭证
第二联 付出凭证 缴存行(建行)代付方记帐凭证
第三联 收入凭证 收受行(人行)代转帐收入传票
第四联 付出凭证 收受行(人行)代转帐付出传票
在上述凭证内应列明分类存款余额总数、缴存比例、应交存金额,本行以第一、二联划拨凭证代替收、付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存人行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户
付:存人行企业性存款 一般存款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转帐后,将两种缴存(调整)存款划拨凭证的第三、第四联连同“缴存存款科目余额”一份,一并送交人民银行。
2.存款的调整。各级行处在规定时间内,对已缴的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进行缴存款的调整,先根据本期“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各类存款余额,计算出本期应缴存的金额,然后与上期止已缴存的金额比较,多于上期已缴数的应调增,少于上期已缴数的应调减。调整时的处理手续与
第一次缴存相同。调增的会计分录与上述“1”相同,调减的会计分录相反。
3.由管辖行代缴存的处理手续。县城以外不单独在人民银行开户的行处,应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按规定编制“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有关数字应与资金平衡表一致)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上报管辖行二份;管辖行接到后,自留一份,另一份连同本身的“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一份
,分别汇总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和“缴存(调整)一般存款划拨凭证”一并送人民银行办理缴存(调整)存款手续。
管辖行统一代交的存款,应通过资金调拨调整。即代交(调增)的金额从调拨资金中扣减;调减的金额则增拨资金。
(五)欠缴的处理。建设银行各级行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应缴存的存款,如果发生在人民银行存款户(减除必要的周转金后)资金不足,不能足额缴存时,应尽快设法调剂资金,对本次能实缴的金额,应先缴存财政性存款。并按本次能实缴金额和欠缴金额分别填制划拨凭证和欠缴凭
证。按下列方法处理:
1.对本次能实缴金额,在填制划拨凭证时,将“本次应补缴金额”栏改为“本次能实缴金额”栏,并在凭证备注栏内注明本次应补缴金额和本次欠缴金额,以第一、二联代替记帐凭证。会计分录与上述(四)的“1”相同。
2.对欠缴金额,应填制“欠缴凭证(附四)”四联,将第一、二联留存,专夹保管。
3.将已转帐的划拨凭证第三、四联和欠缴凭证第三、四联连同“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一并送人民银行。
4.俟我行存款户调入资金时,人民银行即凭原欠缴凭证第三、四联主动从我行存款户将欠缴金额全额扣收(不分次扣)。对欠缴金额人民银行将按每天万分之二计收罚息(即自旬后第五天或第八天起至收回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
当我行接到人民银行寄来扣收罚息的待种转帐传票时,表明人民银行已主动扣缴了存款,即应将原专夹保管的欠缴凭证取出办理转帐,以第一、二联代替收、付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存人行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户
或:存人行企业性存款 一般存款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以人民银行的特种转帐收、付传票代替收、付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非营业支出 其他非营业出支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如果在次旬办理调整存款手续前,我行仍不能缴存时,人民银行仍按上述办法扣收罚息。
5.我行在下次调整存款时,均按实际应缴金额轧算,重新填制划拨款凭证。如果存款户金额不足时,仍比照上述“1”、“2”、“3”的手续办理。
三、借入资金的核算
(一)计划借款。建设银行总、分行在核定的借款额度内,向同级人民银行借款时,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填制借款凭证办理借款手续,在收到人民银行的收、支款通知后,代替收、付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人民银行往来 借款户
收:借入人民银行资金 计划借款户
(二)临时借款。建设银行总、分行因临时需要,向同级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时,按照上述(一)的手续填制借款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临时借款”字样和借款归还日期,在收到人民银行的收、支款通知后,代替收、付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收:借入人民银行资金 临时借款户
(三)周转资金借款。建设银行总行在核定的周转资金额度内,向人民银行总行借款时,按照上述(一)的方法办理。会计分录:
付: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收:借入人民银行资金 周转资金借款户
(四)建设银行总、分行归还人民银行借款时,应填制存款户的付款凭证送开户行,以留底联和回单联代替收、付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付:借入人民银行资金 ××借款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五)各行资金临时发生不足,向其他专业银行拆借资金,应按当地拆借规定办理,拆入资金要及时归还。会计分录:
付:××银行往来 拆借资金户
收:拆借资金 ××行拆入户
各行业务资金暂时有富余,在不影响在本行用款、缴存存款和上级行调用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他专业银行办理短期拆放,并要按期收回。会计分录:
付:拆借资金 ××行拆出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四、资金划拨的核算
(一)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的调拨。本行系统内各级行处的业务资金调拨(包括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和联行资金等),通过开户的人民银行用汇兑结算方式办理。具体处理手续按本行《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办理。
(二)同城结算业务资金的划拨。建设银行开户单位与同城其他行处开户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凡当地有同城票据交换的,建设银行应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按当地规定的清算内容、范围、方法、场次和时间进行票据交换。其票据交换的差额,通过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存款或同业往来帐户
进行清算。
当地无票据交换的,应填制划拨凭证(格式按人民银行规定)通过开户行或同业往来帐户清算。
(三)异地结算业务资金的划拨
1.建设银行办理跨系统的异地结算款项划拨,对付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凡当地有建设银行机构的,一律采用“先直后横”的办法,由付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将款项划拨到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
银行,按照同城结算的划款方法,将异地划来的款项,转划给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但这种办法只适用于划收款项,不准办理划付款项。
2.划拨跨系统的异地结算款项,异地无建设银行机构的,仍按现行办法,通过同城的有关其他专业银行转划。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其他专业银行商定。
3.收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其他专业银行划转我行的款项,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4.建设银行与异地各专业银行之间跨系统结算凭证,如异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均可互相交叉寄发。对于款项划回应按照上述1、2、3项的规定办理。在办理异地划拨中发生的手续费和邮电费,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各自列帐,互不计收,以简化手续。
五、现金收付
(一)建设银行自行建立业务库,直接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其领取、解缴现金时,直接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发行库或发行保管库办理。领取现金时,应签开存款户的现金支票送开户人民银行办理提款手续,并填制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解缴现金时,应填制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交开户人民银行,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与领取现金时相反。
(二)目前暂无条件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处,其存取现金仍委托其他专业银行代办,有关委托代办的手续,按现行的做法办理。
(三)本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处理手续,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六、利息计算
(一)建设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财政性存款户,不计利息;人民银行往来科目的存款户和存入人行企业性存款科目的一般存款户,按月息三厘六计算。
(二)计划借款户,按月息三厘九计算;临时借款户按月息四厘二计算、周转资金借款户,按月息三厘六计算。
以上存、借款户均由人民银行按季结息。
(三)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同业往来”和拆借资金的计息办法,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 (一)
一九八 年 月 日 单位: 元
─────────────────────┬──────────
会 计 科 目 │ 余 额
───┬─────────────────┼────┬─────
代号│ 名 称 │收 方│付 方
───┼─────────────────┼────┼─────
│一、财政性存款 │ │
│ (一)甲类财政性存款合计 │ │
101 │ 中央财政拨存资金 │ │
│ 中央基建支出累计 │ │
│ 中央地质勘探支出累计 │ │
108 │ 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 │
431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 │ │
432 │ 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 │
406 │ 中央基建临时贷款 │ │
435 │ 清理拖欠设备贷款基金 │ │
436 │ 清理拖欠设备贷款 │ │
451 │ 中央(财政)委托贷款基金 │ │
452 │ 中央(财政)委托贷款 │ │
121 │ 地方财政拨存资金 │ │
│ 地方基建支出累计 │ │
│ 地方地质勘探支出累计 │ │
│ 地方机动财力支出累计 │ │
│ 地方挖潜改造支出累计 │ │
138 │ 地方上年度拨款支出 │ │
441 │ 地方预算基建贷款基金 │ │
442 │ 地方预算基建贷款 │ │
444 │ 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 │ │
453 │ 地方财政委托贷款基金 │ │
454 │ 地方财政委托贷款 │ │
406 │ 地方基建临时贷款 │ │
│ (二)乙类财政性存款合计 │ │
201 │ 集中上交财政资金 │ │
211 │ 中央建设单位预算存款 │ │
213 │ 地方建设单位预算存款 │ │
│ (三)一般存款合计 │ │
215 │ 中央地质勘探单位存款 │ │
217 │ 地方地质勘探单位存款 │ │
219 │ 中央待转自筹基建存款 │ │
221 │ 地方待转自筹基建存款 │ │
223 │ 中央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
225 │ 地方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
227 │ 中央更新改造资金存款 │ │
229 │ 地方更新改造资金存款 │ │
231 │ 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 │ │
233 │ 中央国营建安企业存款 │ │
───┼─────────────────┼────┼─────
235 │ 地方国营建安企业存款 │ │
237 │ 集体建安企业存款 │ │
239 │ 中央开发承包企业存款 │ │
241 │ 地方开发承包企业存款 │ │
243 │ 中央基建物质供销企业存款 │ │
245 │ 地方基建物质供销企业存款 │ │
247 │ 中央专用基金存款 │ │
249 │ 地方专用基金存款 │ │
251 │ 单位借入资金存款 │ │
253 │ 外埠汇入资金存款 │ │
261 │ 其他资金存款 │ │
271 │ 信托资金存款 │ │
437 │ 煤代油基建贷款基金 │ │
438 │ 煤代油基建贷款 │ │
451 │ 中央(企业)委托贷款基金 │ │
452 │ 中央(企业)委托贷款 │ │
455 │ 地方其他委托贷款基金 │ │
654 │ 地方其他委托贷款 │ │
───┴─────────────────┴────┴─────
行长 会计 复核 制表 (编报行盖章) 月 日
“附一”编制说明
一、本表由各级行处根据资金平衡表编制。
二、甲类财政性存款按级别分别由有关行填列,即中央级的总行填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填列;地(市)级的由地(市)行填列;县级的由县支行填列。甲类财政性存款的支出数和贷款数,总、分行和地市行根据汇总全辖项目电报填列。
三、各类存款的合计,按各科目收、付方余额轧抵后的数字填列,作为计算缴存(调整)存款余额。
四、一般存款中437、438、451、452、455、456各科目,以基金减贷款后的结余数作为存款余额计算。437、438、451、452由总行填列;455、456由分行或地(市)行填列。
五、本表编制一式二份,自留一分,随同缴存(或调整)存款划拨凭证,送开户人民银行一份。由管辖行代为缴存的,基层行编制一式三份,自留一份,报管辖行一份,随划拨凭证报人民银行一份。

附: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收入凭证)

┌──────┐
│总字第 号│
├──────┤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
┌────┬──┬──────────┬────┬──┬──────────┐
│ 收 受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行│缴 存│名称│ │
│ ├──┼──────────┤ ├──┼──────────┤ 第
│ 银 行 │帐号│ │银 行│帐号│ │ 一
├────┴──┴─────┬────┴────┴──┼──┬───────┤ 联
│ │ 年 月 日余额 │缴存│应缴存款金额 │
│ 存 款 类 别 ├────────────┤ ├───────┤ 缴
│ │ (位数) │比例│ (位数) │ 存
├─────────────┼────────────┼──┼───────┤ 银
│财政性存款(甲类) │ │100%│ │ 行
├─────────────┼────────────┼──┼───────┤
│财政性存款(乙类) │ │100%│ │ 专
├─────────────┼────────────┼──┼───────┤ 业
│ 1.合 计 │ │100%│ │ 银
├─────────────┴────────────┴──┼───────┤ 行
│ 2.已缴存金额 │ │
├─────────────────────────────┼───────┤ 代
│ 3.本次应补缴金额(1--2) │ │ 转
├─────────────────────────────┼───────┤ 帐
│ 4.本次应退回金额(2--1) │ │ 收
├───────────────┬─────────┬───┴───────┤ 入
│ 上列缴存金额或应补缴和应 │ 备注: │会计分录: │ 传
│ │ │ 科目(收)__________ │ 票
│退回的金额,已按规定办理转帐。│ │ 对方科目(付)______ │
│ │ │ │
│ │ │ │
│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
└───────────────┴─────────┴───────────┘
注:本凭证一式四联。

附:缴存(或调整)一般存款划拨凭证(收入凭征)

┌──────┐
│总字第 号│
├──────┤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
┌────┬──┬──────────┬────┬──┬──────────┐
│ 收 受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行│缴 存│名称│ │
│ ├──┼──────────┤ ├──┼──────────┤ 第
│ 银 行 │帐号│ │银 行│帐号│ │ 一
├────┴──┴─────┬────┴────┴──┼──┬───────┤ 联
│ │ 年 月 日余额 │缴存│应缴存款金额 │
│ 存 款 类 别 ├────────────┤ ├───────┤ 缴
│ │ (位数) │比例│ (位数) │ 存
├─────────────┼────────────┼──┼───────┤ 银
│ 企 业 存 款 │ │ % │ │ 行
├─────────────┼────────────┼──┼───────┤
│ │ │ % │ │ 专
├─────────────┼────────────┼──┼───────┤ 业
│ 1.合 计 │ │ % │ │ 银
├─────────────┴────────────┴──┼───────┤ 行
│ 2.已缴存金额 │ │
├─────────────────────────────┼───────┤ 代
│ 3.本次应补缴金额(1--2) │ │ 转
├─────────────────────────────┼───────┤ 帐
│ 4.本次应退回金额(2--1) │ │ 收
├───────────────┬─────────┬───┴───────┤ 入
│ 上列缴存金额或应补缴和应 │ 备注: │会计分录: │ 传
│ │ │ 科目(收)__________ │ 票
│退回的金额,已按规定办理转帐。│ │ 对方科目(付)______ │
│ │ │ │
│ │ │ │
│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
└───────────────┴─────────┴───────────┘
注:本凭证一式四联。

附:财政性存款

欠缴凭证(第一联)
一般性存款

┌──────┐
│总字第 号│
├──────┤
│ 字第 号│
└──────┘
┌────┬──┬──────────┬────┬──┬──────────┐
│ 收 受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行│缴 存│名称│ │
│ ├──┼──────────┤ ├──┼──────────┤
│ 银 行 │帐号│ │银 行│帐号│ │
├────┴──┴──────────┴──┬─┴─────────────┤
│ │ 欠 缴 存 款 金 额 │
│ 欠 缴 存 款 类 别 ├───────────────┤
│ │ (位 数) │
├─────────────────────┼───────────────┤
│本(上)次( 月 旬止)财政性存款欠缴金额│ │
├─────────────────────┼───────────────┤
│本(上)次( 月 旬止)一般存款欠缴金额 │ │
├─────────────────────┼───────────────┤
│ │ │
├───────────────┬─────┴───┬───────────┤
│ 上列欠缴金额,已请人民银 │ 备注: │会计分录: │
│ │ │ 科目(收) │
│行从本行往来帐户划转。 │ │ 对方科目(付) │
│ │ │ │
│ │ │ │
│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
└───────────────┴─────────┴───────────┘
注:本凭证共四联。
关于填制缴存(调整)存款和欠缴存款凭证的说明
各级建设银行按规定时间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时,应根据同期“缴存(调整)存款科目余额表”,按不同比例,计算出各分类存款应缴存(调整)余额,据以分别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和“缴存(调整)一般性存款划拨凭证”如遇人民银行往来存
款帐户不足支付缴存款时,应对不足缴存金额填制“财政性存款(一般性存款)欠缴凭证”,一并办理有关手续,现举例简要说明如下:
一、财政性存款(或一般性存款)缴存
1.假定某行根据十月三十一日有关科目余额编制的“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甲类财政性存款合计收方余额10(单位千元,以下同),乙类财政性存款合计收方余额50,一般性存款合计收方余额2000,计填缴存在款凭证:
(1) 缴存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简略式,以下同)
┌──────────┬───────────┬────┬─────┐
│ 存 款 类 别 │85年10月31日余额│缴存比例│应缴存金额│
├──────────┼───────────┼────┼─────┤
│财 政 性 存 款 甲 类│ 10 │100%│ 10 │
├──────────┼───────────┼────┼─────┤
│财 政 性 存 款 乙 类│ 50 │100%│ 50 │
├──────────┼───────────┼────┼─────┤
│ 1.合 计 │ 60 │100%│ 60 │
├──────────┴───────────┴────┼─────┤
│ 2.已缴存金额 │ │
├───────────────────────────┼─────┤
│ 3.本次应缴金额(1--2) │ 60 │
├───────────────────────────┼─────┤
│ 4.本次应退回金额(2--1) │ │
└───────────────────────────┴─────┘
(2)缴存一般性存款划拨凭证
┌──────────┬───────────┬────┬─────┐
│ 存 款 类 别 │85年10月31日余额│缴存比例│应缴存金额│
├──────────┼───────────┼────┼─────┤
│ 一 般 性 存 款 │ 2000 │30% │ 600 │
├──────────┼───────────┼────┼─────┤
│ │ │ │ │
├──────────┼───────────┼────┼─────┤
│ 1.合 计 │ 2000 │30% │ 600 │
├──────────┴───────────┴────┼─────┤
│ 2.已缴存金额 │ │
├───────────────────────────┼─────┤
│ 3.本次应缴金额(1--2) │ 600 │
├───────────────────────────┼─────┤
│ 4.本次应退回金额(2--1) │ │
└───────────────────────────┴─────┘
2.假定该行十月三十一日(第一次缴存日)甲类财政性存款不是收方余额10。而是付方余额5,则“缴存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中“财政性存款甲类”余额栏内填“0”即以该类存款余额为“0”计算应缴存金额。这是因为,按规定,甲类财政性存款如发生付方余额人民银行不作
调减,也不能以乙类财政性存款抵补。
二、财政性存款(或一般性存款)的调整
1.假定该行到八五年十一月十日“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甲类财政性存款合计收方余额由上月底的10,增加到12,乙类财政性存款合计收方余额由上月底的50,下降到40,一般性存款合计收方余额由上月底的2000,增加到2200,据以填制调整凭证:
(1)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
┌──────────┬───────────┬────┬─────┐
│ 存 款 类 别 │85年10月31日余额│缴存比例│应缴存金额│
├──────────┼───────────┼────┼─────┤
│财 政 性 存 款 甲 类│ 12 │100%│ 12 │
├──────────┼───────────┼────┼─────┤
│财 政 性 存 款 乙 类│ 40 │100%│ 40 │
├──────────┼───────────┼────┼─────┤
│1.合 计 │ 52 │100%│ 52 │
├──────────┴───────────┴────┼─────┤
│ 2.已缴存金额 │ 60 │
├───────────────────────────┼─────┤
│ 3.本次应缴金额(1--2) │ │
├───────────────────────────┼─────┤
│ 4.本次应退回金额(2--1) │ 8 │
└───────────────────────────┴─────┘
(2)调整一般性存款划拨凭证
┌──────────┬───────────┬────┬─────┐
│ 存 款 类 别 │85年10月31日余额│缴存比例│应缴存金额│
├──────────┼───────────┼────┼─────┤
│ 企 业 性 存 款 │ 2200 │30% │ 660 │
├──────────┼───────────┼────┼─────┤
│ │ │ │ │
├──────────┼───────────┼────┼─────┤
│ 1.合 计 │ 2200 │30% │ 660 │
├──────────┴───────────┴────┼─────┤
│ 2.已缴存金额 │ 660 │
├───────────────────────────┼─────┤
│ 3.本次应缴金额(1--2) │ 60 │
├───────────────────────────┼─────┤
│ 4.本次应退回金额(2--1) │ │
└───────────────────────────┴─────┘
2.假定该行八五年十一月十日甲类财政性存款不是收方余额12,相反而是付方余额3,乙类财政性存款收方余额由上月底的50,增加到56,填制“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证”:
┌──────────┬───────────┬────┬─────┐
│ 存 款 类 别 │85年10月31日余额│缴存比例│应缴存金额│
├──────────┼───────────┼────┼─────┤
│财 政 性 存 款 甲 类│ O │100%│ O │
├──────────┼───────────┼────┼─────┤
│财 政 性 存 款 乙 类│ 56 │100%│ 56 │
├──────────┼───────────┼────┼─────┤
│ 1.合 计 │ 56 │100%│ 56 │
├──────────┴───────────┴────┼─────┤
│ 2.已缴存金额 │ 60 │
├───────────────────────────┼─────┤
│ 3.本次应缴金额(1--2) │ │
├───────────────────────────┼─────┤
│ 4.本次应退回金额(2--1) │ 4 │
└───────────────────────────┴─────┘
甲类财政性存款出现付方余额,不仅在凭证处理上以“0”填列,而且人民银行应将上期止该类存款的缴存金额如数退回。根据该行上期甲类财政性存款余额,本次人民银行应退回10,但由于本次乙类财政性存款净增了应缴存金额6,故而,本次实际退回金额即为4。
三、财政性存款(或一般性存款)通过管辖行代缴(调整)
建设银行县城以外,不在人民银行单独开户的行处,应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由其管辖行统一代缴(调整)。管辖行根据辖属行和本身的“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按存款类别汇总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和“缴存(调整)一般性存款划拨凭证”,
统一办理缴存(调整)手续。
为便于通过调拨资金及时清算代辖属行缴存(调整)的资金,管辖行可按存款类别分别设立“代辖属行缴存(调整)存款登记簿”(包括各期存款余额、本次代缴金额、本次退回金额、实际调整金额,相应在“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项目中增列“管辖行代缴金额”和“退回辖属行金额”
两个项目,按照“登记簿”中“本次实际代缴金额”或“本次实际退回金额”填列。如系代缴则从应调拨资金中扣减,反之则增拨资金。
例如某管辖行收到辖属行八五年十二月底“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财政性存款收方余额40,一般性存款收方余额800,计填“登记薄”(上期数字如下表):

┌─────┬─────┬───────┬───────┬─────────┐
│ 日 期 │存款余额 │本次代缴金额 │本次退回金额 │本次实际调整金额 │
├──┬──┼──┬──┼───┬───┼───┬───┼────┬────┤
│ 年 │ 月 │财政│一般│财 政 │一 般 │财 政 │一 般 │实际代缴│实际退回│
├──┼──┼──┼──┼───┼───┼───┼───┼────┼────┤
│ 85 │ 11 │100 │700 │ 100 │ 210 │ │ │ 310 │ │
├──┼──┼──┼──┼───┼───┼───┼───┼────┼────┤
│ 85 │ 12 │ 40 │800 │ │ 30 │ 60 │ │ │ 30 │
└──┴──┴──┴──┴───┴───┴───┴───┴────┴────┘
四、欠缴存款凭证的填制 建设银行各行处,在规定的缴存(调整)日,如果发生欠缴财政性存款(或一般性存款)时,对于欠缴金额应另填制“财政性存款(或一般性存款)欠缴凭证”。例如,某行根据“缴存存款科目余额表”计算,本次应缴存财政性存款20,一般性存款50,
假定当时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扣除必要的周转金,只能支付缴存款40,按照先交财政性存款的规定,应先将应交财政性存款20交存,其余交存一般存款,则欠缴一般性存款30。填制“一般性存款欠缴凭证”:
┌───────────────────────┬────────┐
│ 欠 缴 存 款 类 别 │ 欠缴存款金额 │
├───────────────────────┼────────┤
│本(上)次( 月 旬止)财政性存款欠缴金额│ │
├───────────────────────┼────────┤
│本(上)次( 月 旬止)一般性存款欠缴金额│ 30 │
└───────────────────────┴────────┘
在次旬办理调整缴存手续时,均应按本旬止应缴存金额轧算,如果本旬仍应补缴金额,而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仍不足缴存,须对不足缴存的金额,重新填制欠缴凭证,办理欠缴手续。上期已欠缴的部分在扣收罚款后,应注销上期的欠缴凭证。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一九八五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统计的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需要,特将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信贷、现金收支电报月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信贷项目电报的统计
根据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建设银行将在人民银行开立存、贷款帐户,并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性款和一般存款,同时,要通过统计反映信贷计划执行情况,为此,两行的信贷项目都要做相应的调整和增设。
(一)人民银行的信贷项目电报(附表一)中,增设以下项目:
在信贷资金来源方增设三个项目:建设银行存款(即235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收方余额);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即2834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收方余额);建设银行缴来一般存款(即2844建设银行缴来一般存款科目的收方余额)。
在信贷资金运用方增设:一个项目一个子目:建设银行贷款(即235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付方余额);其中:临时贷款(235建设银行往来科目付方余额的临时贷款帐户余额)。
(二)建设银行的信贷统计项目做了较多的修改,详见附表二。
与此同时,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信贷项目电报中,取消基本建设存款项目(即135建设银行往来科目余额)。
二、关于现金项目电报的统计
凡建设银行建立了现金业务库、自办现金收支业务的基层行处,自十一月一日起,相应建立现金收支项目电报统计制度,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项目和归属进行统计(附表三),逐级汇总上报。
凡建设银行尚未自办现金收支业务的行处,现金统计仍由代办的专业银行通过“同业往来”科目纳入本身的对外现金收支项目进行统计,不得统计在同业拆入、拆出现金项目内。
各分行根据需要可以增设若干细目,但要按总行统一的项目归属和表式向人民银行总行和建设银行总行报送现金统计数字。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程序、时间及要求
1.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信贷、现金项目电报月报(包括计划单列的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等七个市分行),均于月后五日内汇总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并同时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总行于月后六日内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省、市、自治区以
下行处如何汇总,由两分行自定。
2.人民银行系统的项目电报上报程序和时间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3.为了更好地为宏观金融决策服务,各级建设银行有关信贷、现金方面的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统计制度、统计办法等,在报送上级行同时,要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4.为了使统计数字可比,建设银行分行要按照附表二的信贷收支项目口径,根据会计决算和资金平衡表,重新编报1984年12月(各项贷款年末余额按今年三月份会计报表的“年初发放”减“年初收回”进行调整后的数字)及1985年1--10月份分月的信贷收支项目数字
,作为各分行对比使用,并报送建设银行总行和同级人民银行。因分月调整统计数字的工作量大,故1--9月份分月的信贷收支月报表,报送时间,可适当推后。
四、为了反映各级建设银行办理第一次缴存存款的情况,增报一次性旬报(附表四),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于十一月十五日以电讯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五、本规定从上报十一月份信贷、现金项目电报月报时执行。
银行的信贷、现金统计,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成果的综合反映,是研究国民经济情况和货币流通的重要依据,是编制、检查计划的重要工具。各级银行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计划、统计部门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改革的规定和信贷、现金统计办法,加强团结协作,准确、及时、完整地
完成统计任务。
信贷、现金统计项目代号由两总行另发。建设银行信贷收支项目与会计科目的归属关系亦另发。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向发行库存取现金的暂行规定
为了统一掌握货币发行,严格执行国家货币发行政策,做好对建设银行的现金供应工作,现对建设银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包括委托专业银行代理的发行基金保管库,下同)存取现金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建设银行向人民银行存取款应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先存后用。
建设银行提取现金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余额以内,不得透支。
二、建设银行根据年度现金计划在季前五日向开户行发行库报送按季分月、分券别的用款计划。如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应在月前五日报送调整计划。
三、建设银行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
为了准确考核每日发行、回笼数字和避免发行库出入过于频繁,现金业务库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核定一个三至五日周转必须保留的最低库存限额。月后五日,应向开户的发行库报送分券别的业务库存月报。
四、建设银行根据现金计划在人民银行存款余额以内,办理取款手续。
建设银行向发行库取款时,应填具现金支票,经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或专管人民银行帐务的人员审查记帐后盖章,送发行库凭以出库。发行库管库员根据支票填制分券别的出库凭证一式两联,登记支票号码,出库时在现金支票上加盖付讫章和经手人,复核人名章,再将现金支票及一联出
库凭证退会计部门,一联出库凭证由发行库留存,凭以记发行基金帐。
五、建设银行对超过业务库存限额的现金,可以交存开户行发行库或保管库。
建设银行交款时,应开具现金交款单一式两联,交由发行库加填入凭证一式两联。收款后在现金交款单和入库凭证上加盖收讫章和经手人、复核人名章,将现金交款单四单联退交款人,现金交款单传票联和一联入库凭证转会计部门记帐,一联入库凭证由发行库留存,凭以记发行基金帐

六、发行库与建设银行的现金往来均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
七、建设银行交存发行库的现金,必须按照《损伤票币挑剔标准》进行挑残,并予复点,分开完整券和损伤券。纸币按百张一把,十把一捆,硬币按百枚(或五十枚)一卷,十卷一捆捆扎。外加纸包,经办人员名章齐全,加贴封签。对未按规定进行整点的现金,发行库有权拒收和提出
改进意见。
建设银行交存发行库的现金,必须是本行的封签。建设银行封签限在所在开户行发行库辖区内有效。
八、建设银行交存现金时,发行库必须当面清点捆数、把数,检查封签是否填写清楚、齐全,无误后始可入库。建设银行领取现金时,必须当面点清捆数、把数。建设银行向发行库领取的现金发生差错,应由该款的领取行和封签行双方负责查找。查找有着由责任行负责,查找无着又难
以肯定是原封签行的责任,由领取行出损。人民银行长短款每笔在一千元以上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负责审批,逐笔报总行备案;一千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分行规定。建设银行发生的长短款处理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自行规定。
九、建设银行在办理收付、整点人民币时,应按以下挑剔标准随时挑出损伤券。
1.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2.裂口超过纸幅三分之一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3.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4.票面由于油滑、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6.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十、建设银行应对外办理损伤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兑换标准仍按一九五五年五月八日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
十一、建设银行要重视反假票、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假票和被破坏的人民币,应认真追查来源,立即报当地公安部门追查破案,并逐级上报上级行及人民银行。如发现新版假票和本单位不能鉴别的可疑票币时,应及时将假票和情况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各级
银行要和商业、服务、公交等企业密切配合,加强收款的鉴别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和打击伪造和破坏人民币的活动。
十二、建设银行基层营业单位原则上都应自办现金出纳业务。暂时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现金出纳业务可委托所在地专业银行代办,并适当支付代办行的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建设银行与有关专业银行商定。
十三、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建施工企业,地质勘探等单位在代办的专业银行存、取现金,应通过建设银行在专业银行“同业往来”会计科目开设的建设银行存款户办理。具体办法由代办之专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商定。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可根据情况拟定具体补充规定。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后有关帐户划转及同业往来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51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工作的统一管理,自1985年11月1日起,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同各专业银行一样要全额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
理办法。为此,各级建设银行要在11月1日将原在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划转到人民银行。与此同时,要与各专业银行建立起同业往来关系,以解决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之间的结算问题。现经五总行研究确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联合通知如下:


一、关于帐户划转问题
(一)建设银行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存款帐户,截止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营业终了后停止收付,于十一月一日办理清户手续,划转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在帐户划转前,双方应认真进行对帐,发现不符,必须查对一致,月末帐务尽可能轧入当月帐内。帐户结清后,原开户行
对建设银行的未达帐务,当地有票据交换的,向建设银行提出票据清算,无票据交换的,通过同业往来划转建设银行。
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建设银行原开户行对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计息积数,同时移转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在十二月二十日结息时,按月息一厘五计付利息。
(二)建设银行原开户行,在划转建设银行帐户的同时,根据十月二十日(县支行九月三十日)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余额,单独填制“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由人民银行全额给予调减:在调整十月下旬的财政性存款时,不再包括建设银行往来科目的存款余额。
二、关于建立同业往来问题
建设银行将存款户由原开户行划转人民银行的同时,应立即与原开户行或有关银行建立同业往来。相互在同业往来科目设置有关帐户,办理同城结算、异地跨系统结算、委托代办现金收付业务等资金清算和划转,以及办理相互拆借资金。有关同业往来资金的清算、利息的计算,均按当
地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结算资金的划拨问题
(一)同城结算
建设银行对于开户单位的同城结算,按当地规定办理。有同城票据交换的,建设银行应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按当地规定的清算内容、范围、方法、场次和时间进行票据交换。其票据交换的差额,通过同业往来帐户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清算;当地无票据交换的,通过同业往来帐户
清算,或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中办理划转。凡通过人民银行存款户清算的,人民银行不能垫付资金。
(二)异地结算
收付款单位都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异地结算,通过本系统的联行划拨。对于跨系统的异地结算,由于建设银行现行的联行制度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做法不同,目前不采取跨行直接发报,移卡清算的做法,暂采取以下办法办理:收款单位在异地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开户,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通过建设银行本系统的联行“先直后横”,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按同城结算的划款办法办理;收款单位所在地无建设银行机构的,通过有关银行“先横后直”办理转汇。转汇的资金通过同业往来帐户清算,或通过在人民银行存款户划转。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与建设银行发生跨系统的结算款项划拨时,也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三)对于异地跨系统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有关结算凭证,各行之间均可相互交叉寄发。对于款项划回的帐务处理,应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
对于跨系统结算业务的邮电费、手续费收入,各自列帐,以简化系统之间帐务划转手续。
四、关于现金收付问题
(一)建设银行自行建立业务库,直接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发行库或专业银行代理的发行保管库领取或解缴现金。在领取或解缴现金时,应填制现金支票或现金交款单,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中办理收付。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和发行基金处理手续,与对其他专业银
行的办法相同。
(二)目前暂无条件自办现金出纳业务的建设银行,其现金收付,仍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代办的,双方银行均以“同业往来”科目核算,有关委托代办的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做法办理。
关于代办手续费的计算,俟有关总行协商定后,另行通知。以上规定,望各行认真研究,加强团结,密切协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贯彻执行。



198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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