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要三不准”的通告
市政府



为适应改革和开放的需要,实现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明显好转,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贯彻执行市政府一九八四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和《青岛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当前要以开展“一
要三不准”活动为突破口,深入治理“脏、乱、差”。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广大军民都要自觉遵守“一要三不准”的规定。一要是:行人、车辆要各行其道。行人走人行道和人行横道,非机动车走慢车道,机动车走快车道。三不准是:在市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所有公共场所、街道里巷一律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
污水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杂物,不准乱设摊点、无照经营、擅自移动和扩大经营地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
二、对违反本通告的,除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并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随地吐痰的,除令其擦净痰迹外,罚款五角。
(二)对乱倒垃圾、污水,乱扔杂物的,除令其立即清除外,罚款五角。
(三)对行人不走人行道和人行横道的罚款五角。
(四)对非机动车不走慢车道的罚款二元。
(五)对机动车违章行驶的,视其情节轻重罚款二至二十元。
(六)对乱设摊点的,一般罚款五元;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物资,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贯彻执行本通告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要视情节轻重罚款一至十元。
(八)对违反本通告,不接受批评教育和罚款,或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市容监察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为了保证本通告的实施,公安、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严格监督队伍,各区政府要从驻区和区属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宣传监督队伍,佩带统一标志,划分责任区,负责宣传,监督和处罚。
四、本通告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起施行。



1985年7月10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