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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告
市政府




近几年来,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狂犬病预防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对犬只管理不严,犬只免疫注射密度不高,被恶犬咬伤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杜绝狂犬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现作如
下通告:
一、在市区(黄岛区除外)范围内,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军犬、试验用犬外,严禁饲养家犬。在有关单位的仓库重地和县(区)驻地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罚款五至十元,并对犬只捕杀处理。
二、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对犬只要严加管理。凡因管理不善,犬只咬伤他人,犬主除负担医疗费外,还要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所有犬只均需按时进行免疫注射,并由犬主按规定交纳免疫注射费。凡不进行免疫注射的犬只,一概视为野犬,由当地公安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捕杀,并酌情向犬主收取捕杀费。
四、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发现神经异常的犬只和疯犬,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捕杀,并进行无害处理。如发生被恶犬咬伤事故,要及时到卫生防疫部门或医院处理伤口,进行免疫注射,以杜绝狂犬病的发生。
五、全市各单位都要认真向群众宣传本通告,并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防治狂犬病的知识。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自觉执行本通告,积极做好狂犬病的防治工作。
六、本通告公布十五日后生效。



198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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