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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人防委字[1984]9号文件通知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耗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各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下同)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九层以下(含九层)但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在不能建的情况下,按应建面积交纳经费、材料,由市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2、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款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中央和地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的要济南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在报批民用建筑的设计任务书时,要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用途。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费用,住宅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百元、其它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五百
元的标准收取。所需材料,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渠道,分别由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安排。凡集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按规定指标收取钢材、木材、水泥。
四、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概(预)算时,涉及防空地下室的部分要吸收人防和城镇部门参加。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建、人防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搞好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集中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经费、材料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统一收取。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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