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
贵阳市公安局


(1985年1月2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保障本市民用航空安全,防止劫持、破坏民航飞机和破坏民用航空设施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乘坐国际、国内民航班机的中外旅客,都必须按规定购买机票,办理乘机手续。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除经特别准许者外,在登机前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也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和开箱检查。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所有接近飞机的人员,必须接受监护人员或警卫的管理和检查

二、严禁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凶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进入机场和乘坐飞机。严禁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人员、物品进入候机室隔离区。
三、严禁攀越和破坏机场围墙、界沟、铁丝网、跑道灯光、电缆等设施。严禁在机场范围内打猎、鸣枪、射击、跳场和在飞行地带放牧、割草、铲草皮、烧灰。
四、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靠近停机坪和客机坪。因公到机场办事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听从执勤人员指挥,严格遵守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五、严禁一切车辆(含马车、自行车等)、人员在机场范围内任意穿行。如需横穿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客机坪、机库、应急跑道等,必须事先经当日飞行指挥员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和行走。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六、严禁在跑道两端四公里和跑道两侧一公里以内开山、放炮、采石。
七、对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劫持飞机,使用爆炸或其他手段破坏飞机、航空设施的罪犯,必须依法严惩。凡因车辆、人员、牲畜、放炮、采石、烧灰给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对阴谋策划劫持和其他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罪犯,任何人都应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揭发、检举。对防范、制止预谋劫持飞机及其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1985年1月2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