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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市政府




废钢铁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废有色金属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当前,我市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比较混乱,不少单位和个人擅自经营废金属,冲击了国家计划,严重影响了回收、上交、调拨任务的完成。为整顿和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
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青岛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是全市废金属回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废金属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废金属回收、上交、调拨任务。
二、青岛市物资局所属金属回收部门和青岛市供销社所属物资回收部门是全市性的经营废金属回收业务的部门。市物资局所属金属回收部门负责回收业务的部门。市物资局所属回收部门负责回收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因更新而报废的汽车、锅炉和积压报废的机电产品;不属上述范围的各个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城乡居民的废旧金属,由市供销社所属物资回收部门收购(莱西、平度两县的物资、供销部门的经营分工,可按县府原规定执行)。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废金属,除本单位合理利用外,要按照废金属回收渠道交有关部门收购,不准销售给其他部门或以物易物。废金属回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废金属回收价格,不准压级压价。销售废金属的款项要通过银行结算,不准支付现金。
四、城乡居民出售的废金属限于生活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须到有关部门核准的废旧金属回收点持户口簿、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登记出售。铁路、油田专用器材,任何单位不得收购。
五、严禁外地采购人员或商贩来我市以任何方式收购废旧金属。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或公安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
六、凡计划外外运废金属,必须经市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审批签证;未经签证,交通运输部门不准承运,银行不予划款。
七、市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街道和乡镇企业以及个体从事废金属收购、加工的厂、点,进行彻底地清查整顿,重新登记,纳入计划,严格管理。对未经市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和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加工废金属的,要坚决
取缔。
八、各单位要认真向群众宣传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执行本通告。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检查本通告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通告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回收管理工作中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和单
位,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均以本通告为准。



198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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