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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尚未明确职务前如何发给工资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劳人薪〔1985〕19号通知规定,对已经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可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现在,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他们在尚未明确职务之前如何发给工资,作出统一规定,以免相互影响,经我们研究,现通知如下:
已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在尚未明确职务以前,六类工资区(下同)暂按行政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82元的标准发给;已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在尚未明确职务以前,暂按行政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89元的标准发给。
工龄津贴,均按统一的规定发给。待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后,再从确定职务之月起,改按本人所担任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
在高等学校研究生班学习的毕业生不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他们应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后,攻读并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对待,其见习期间六类工资区发64元,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按科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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