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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9月19日,外经贸部、商业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口家用电器(指彩色、黑白电视机、收录机、音响组合、录像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风扇及其散装件)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由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不准销售,散件不准装配投产。
二、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一般应在进货口岸实施检验,其散装件应在组装地点实施检验。进口家用电器整机进口口岸的收、用货部门必须按规定手续及时向所在地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按合同条款对其品质、安全要求进行检验合格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收、用货部门方可将其投放市场销售。进口家用电器的散装件,由收、用货部门及时向商检局申报后,自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需将检验结果单报商检局,经商检局核签后,收、用货部门方可装配投产。
三、经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或收、用货部门检验,发现不合格需对外提出索赔者,均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前20天向商检局申请复验或审核出证,检验期限,每批从报验之日起10天内完成。办理对外索赔的商品,必须留有足够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复验样品及典型实物、照片等资料,以备对外处理索赔用。
四、在口岸发现残损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及散装件,收、用货部门或接运代理人必须及时向口岸商检局申请残损鉴定,内地商检局除根据口岸商检局的通知受理易地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外,一般不受理残损鉴定工作。
五、商检局及其认可的检验机构,在执行检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取样后的现场整理和恢复包装工作。
六、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规格、验收标准和测试方法是检验工作的主要依据,因此,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时必须包括质量检验条款。
七、各地商检局主管所辖地区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外贸承运部门在进口家用电器到货时,须逐批将货物流向单提供给口岸商检局,口岸商检局应及时将货物流向单转发给内地有关商检局。收、用货单位和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商检局的监督检查,并需按季将索赔结果和质量分析等情况报有关商检局。
八、商检局及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按商检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九、按照本办法规定需经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不向商检局报验者;由收、用货部门验收的进口家用电器散装件,不向商检局申报,不按合同规定标准检验,不报告检验结果擅自投产者;造进口家用电器商品名称,逃避商检局检验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有关规定,由商检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罚款,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暂行办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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