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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物资收取承包业务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3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局,重庆、南京市物资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84)物基字533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的通知》,并结合一年来的实践,特修定《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物资收取承包业务费的暂得办法》,现印发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告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以日臻完善。

附件: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物资收取承包业务费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84)物基字533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材料承包供应办法》的通知”附件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费的收取范围与标准
(1)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承包供应的物资均收取业务费。
(2)凡承包供应订货合同规定由生产单位直达供货的物资均按这些物资的各地预算平均价收取业务费;经物资部门中转供应的,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不再收取业务费。
(3)承包业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84)物基字533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基建物资配套承包公司按当地材料预算平均价款收取8‰的承包业务费(个别地区是承包办公室的暂按4‰收取)。
(4)试行按材料概(预)算包干供应办法的,其费用收取办法,另行商定。
(5)承包供应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的收取标准与范围,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关于业务费的结算办法
(1)承包项目按规定应付的业务费,由当地承包公司按照直达供应物资的实际到货数量和费率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于当年六月与十一月统一结算两次。十一月份以后到货的承包物资,转到次年办理结算。
(2)各承包公司收取的业务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物基字618号文件规定,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统一办理财务收支。
三、关于业务费的分配和使用
(1)在所收取的承包业务费中,按8‰的费率进行结算的,6‰的业务费留归地方承包公司,2‰上缴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按4‰的费率进行结算的,2.6‰留归地方,1.4‰上缴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
(2)上缴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的承包业务费由当地承包公司统一办理财务结算后,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部门)与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直接办理上缴收支和结算。
(3)各级承包机构所得的承包业务费与有关单位内部的分配问题,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商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4)承包业务费,主要用于承包机构人员的工资、奖金、办公费、会议费、旅差费、工地现场服务费和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以及公司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等。
四、各级承包机构要确实搞好承包服务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业务费的结算与上缴工作。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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